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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6条作了明确规定。关于该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规定,但该解释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新标准还未颁布。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对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有明确规定的近似罪名——诈骗罪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从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以及旧标准中关于普通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来看,特殊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一般高于普通诈骗罪。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新标准中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诈骗罪的1至3.3倍,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是立案追诉标准的10倍。参照上述标准,考虑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为最低刑的3.3倍),保险诈骗罪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刑期为最低刑的2倍),所以,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确定在10万元至20万元较为适宜。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万元,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确定在50万元至100万元较为适宜。对于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旧标准,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的5倍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