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实施办法》要求,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参与其施工项目的所有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实施办法》还针对建筑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对参保方式、参保程序、参保期限、缴费费率、人员管理、工伤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在部门责任上,规定由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由建设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对其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把关,未办理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