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集团建议保险业扩张可开垦年金保证等五块业务

沃保整理
2015-11-19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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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块地”分别是年金业务、保证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贷款业务,以及扩张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范围,这是人保集团对“修改《保险法》征求意见稿”的回应。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对此,中国人保集团公司基于综合经营的视角,对《保险法》的修改提出了扩张保险业经营范围的5点主张。

该公司指出,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新政”,放松了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准入上的限制,资产管理各子行业的牌照垄断优势逐步瓦解,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正在相互融合。数家大型保险集团都在向其他金融领域扩张,综合经营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立足于市场需求的战略选择。

具体来看,人保集团公司建议在5个方面扩张保险业的经营范围:第一,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年金业务,而非单独设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据介绍,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暂停了审批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资格,隐含要求单独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而不能用养老保险公司。人保集团认为,在修订《保险法》时,应回归年金属于保险这一基本属性,在《保险法》中明确增加“年金”的业务类型。近期公布的《保险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经采纳了这一建议,呼吁正式写入该法。

第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业务。人保集团指出,目前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保证保险能否构成保险一直存在争议,法院对保证保险到底是担保还是保险态度也不明确,但人保集团公司认为,保证业务的特点与保险相似,适合保险公司经营。并且,与一般的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资产规模更大,风险管理能力更强,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建议《保险法》明确规定保证业务为保险公司的业务。

第三,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信托。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但在分业经营的行业实践中,保险公司本身并不具有信托经营资格,不能担任信托受托人。人保集团公司认为,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经营保险金信托业务。为控制经营风险,可以通过监管机构制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人寿保险信托的资本金、偿付能力、会计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允许保险公司经营贷款业务。人保集团公司指出,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发放贷款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方式。在利率下降、投资风险增大的市场环境下,寿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利差损压力,尤其上需要收益率较高且相对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发放抵押贷款成为寿险公司不可或缺的投资选择。该公司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允许保险公司发放贷款,明确规定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途径,同时通过细化的监管规定来防范风险。

此外,该公司还建议扩张保险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的范围,从立法上促进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配合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明确保险机构代销金融产品应满足客户适当性原则。

对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可能带来的风险,人保集团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以控股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建立金融集团内的法人防火墙,兼顾金融行业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平衡,在法律明确的基础上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操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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