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工喝酒掉落在朝鲜海域是否应该赔偿保险金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最近涉及几笔渔船雇主责任险业务,结果出现了一起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在北朝鲜海域,一位船工在船上喝酒,掉落在海里死亡,事故发生在北朝鲜海域,船东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进行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地不在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拟拒赔处理,后客户说提供的材料有误,当时记错了出险地点,其实是在北朝鲜海域附近工作,船工落水后冲到北朝鲜区域,那么保险公司能否根据现有材料进行拒赔处理?再后来,船东又提出,渔船视为中国移动领土,所以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中国。那么对于这个事故,到底该如何判断呢?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是为一切事故都支付保险金,而只是为那些“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谓“合同约定”就要看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例如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特定的财产、特定的主体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才是保险赔偿的范围。超过这些范围的其他事故,即便有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予以赔偿的。
我认为,这个案件所涉的保险合同载明,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因此必须是在中国区域内的事故,不论是陆地、水域、空域内的事故,才有可能得到保险赔偿。
但是本案中,我发现无论是船东证明、边防派出所证明,均载明事故发生在北朝鲜海域。因此,本次事故不应属于承保事故区域,保险公司依法不应该予以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船东说死亡船工是在中国海域落水,被洋流冲到了朝鲜海域,但是这个说法没有什么证据予以支持,难以成立。
那么,船东说的另一种说法该怎么理解呢?这个事故发生在中国渔船上,到底渔船算不算中国移动领土呢?
经我们认真研判保险合同条款,看到这个案件所涉的保险合同载明,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那么,什么是中国境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由此可见,中国境内就是指中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范围之内。
而使领馆,航空器,以及船舶本身根据国际法的要求,这些设施里面的人们只要不与所处地方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其内部将使用国籍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国籍国的管辖。当然,保险公司承认,这是拟制领土状态下,那么就一定和自然领土本身是有区别的。
譬如本案所涉船舶,固然受中国法律管辖,但不能说跑到朝鲜海域后,朝鲜海域的这一部分就成了中国领土或者领海。这个海域,还是朝鲜的海域,所以朝鲜官方依然可以在该海域执法,例如可能扣留该渔船、登船检查,这也不能被理解为朝鲜侵略中国国土。
因此,船舶拟制所谓浮动领土,不能改变其所处中国境外的事实。
另外,本案中死者并不是死在船舶上、船舶内,而是死于溺水,死在了朝鲜海域,这很明显保险事故发生在中国境外。因此,本次事故不应属于承保事故区域,不应该予以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