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并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未按要求于明年1月起实行大病保险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州市,由省卫计委负责统计汇总报送省医改办,省医改办依据汇总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州市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