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
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
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
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
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保险赔款
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备注:
1.请随车携带保单资料,并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95519/4008695519进行报案;
2.请向95519/4008695519座席清楚描述出险经过,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手机畅通;
3.请向95519/4008695519座席准确描述出险地点,以便座席安排理赔人员与您联系并及时赶赴现场,如事故中有人员伤亡,请您尽可能准确了解伤亡人员的相关信息;
4.填写《索赔申请书》时,请准确填写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这对之后的理赔很有帮助;
5.为确保您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请尽快与我公司进行损失确认;
6.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在与第三方达成赔偿意见之前,请务必联系我公司理赔人员获得专业指导意见,以避免您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7.如果您选择的赔偿支付方式为"自动转账",为保证赔款准确到达您的账户,请在《转账支付授权书》上仔细填写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