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芳是山阳县板岩镇人,2006年开始在西安市张家村街道办做环卫工。9月24日凌晨4时许,她在马路中间作业时被撞,当时没有穿反光背心。10月16日,记者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骨科病房看到黄祖芳,她全身多处严重骨折,前一日刚刚拔除胃部导食管。从事发到10月10日,她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现在转至普通病房的她,因拖欠医药费已被停药。
26岁的张小姐是肇事司机,车是今年4月底贷款购买的,首付和各种手续花了20万,现在每月需还款5000多元。“我想把车卖了,但车出了事故,贷款时产权还抵押在银行,一时半会儿还卖不掉,我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抵押了。”张小姐说,“借钱交了15万医药费后,亲戚朋友都不借给我了。”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吓蒙”了的张小姐离开了现场,留下朋友处理事故,9月24日下午才到交警碑林大队“自首”。正因这一行为,商业车险公司拒绝赔付。
张家村街道办环卫工作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为环卫工人买的人身意外保险,需要等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才能赔付。”
张小姐事发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出警民警表示事故仍在调查阶段。
“一般出了交通事故,无论严重与否,司机都应积极救助伤者,并原地等待交警勘查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来进行责任认定。”保险业资深人士闫伟说,一旦司机在事故后有逃逸等行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
然而,肇事逃逸并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那么,在买了交强险的情况下,张小姐肇事逃逸能否获理赔?
首先
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其次
肇事逃逸不在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了数种情形下,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垫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该条款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人亦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第三
保险公司通常抗辩会援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亦未规定肇事逃逸时,保险人可免于赔偿保险金。从该条的文义来看,该条仅规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垫付受害人部分费用的义务,但既未规定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也未规定被保险人丧失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所以即使发生肇事后逃逸时,保险人亦不能据此免除保险金支付义务。将第二十四条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其他条文加以整体解读,亦能得出上述结论。法律法规设置社会救助基金目的是为受害人在交强险无法给予充分、及时的救济时,提供补救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或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和抢救费时,社会救助基金才负有法定的垫付义务;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因肇事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参加了交强险时,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垫付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四条将机动车肇事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情形之一的原因,是为了避免责任人逃逸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立法目的是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是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结论
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