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
“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伟群表示。
放开前端
“简政放权”是近几年保监会屡屡提到的四个字,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屡屡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放权”。
其中,在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
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年金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拓宽早已在业内开展,保险法此次将内容加入也是为了“跟上步伐”,在保险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这些事项。
而在释放保险资本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这两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释放有较大意义。”普华永道中国上海办公室金融服务主管合伙人许康玮表示。
据了解,对于自留保费和资本保证金,目前的规定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以保证金为例,保险公司对于资本的需求本来就比较大,如果注册资本中要提取20%用作保证金存入银行,那就会对保险公司资本效率等产生影响。此次对资本保证金的降低,无疑将有助于保险公司的资本运作活力。”许康玮分析称。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到了规定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以及定义了保险交易场所。
“这些概念能写进保险法是给了它们很高的定位,同时为之后相关改革和法规的颁布铺垫,预留法律空间。”许康玮称。
管住后端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特点是,在业务、渠道等方面进行适当宽松之余,对偿付能力、违规方面的规定则有所增加。”最惠保创始人、资深保险人陈文志表示。
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完善了以“偿二代”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将中国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二是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三是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另一方面,翻看征求意见稿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的章节,可以发现此次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大幅加大,多项处罚金额较之前翻了几倍。
以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较常出现的销售误导以及财务报表不真实这两种违法情况,罚金就分别从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增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罚金增加的背后并非是罚多少才算够的问题,而是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加强打击的一种监管态度。”李伟群表示。
另外,陈文志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更为关注消费者保护。其中比较典型的条款修改一是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二是增加禁止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同时,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其划拨资金、处置资产、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进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