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计发分三种情况
《意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尽规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2014年10月1日后按此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缴费】 个人按工资4%缴费
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
【养老金监管】 单独建账、一岗双责
意见规定,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后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由省、市、县分别管理,基金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湖南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长永指出,与此同时,在经办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经办流程,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经办人员不仅有管理责任,还有监督责任。“人社部门已经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程,我们省里面也即将印发。”杨长永说。
【养老金使用】 不能提前支取,但可继承
根据《意见》,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公务员工资近期拟每两年调一次
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已经印发,今后,湖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根据《湖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据了解,这次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中扣除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个人扣缴部分的基础上减轻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减少部分,人均实际增加仅300元。《意见》要求,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兼备商业养老保险 让养老生活不迟暮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在实行多年以来,由于监控力度、金融通账以及不合理的分担机制等问题,越来越走向不健康的发展方向,而商业保险是个人根据意愿按实际经济能力及需要保障的额度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是受法律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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