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应助职业年金发展

沃保整理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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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拉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幕。

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改革的基本思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顺畅高效运营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同时,应职业年金制度建立而带来的现实和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使得银行、基金等各家金融机构都“摩拳擦掌”, 期望从中分得“一杯羹”。作为长期经营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保险业,在经营职业年金具有显著优势,应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贡献力量。

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累计受托管理4.3万户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占法人受托企业数90.0%,累计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3174亿元,占法人受托总规模68.8%,高于银行业(规模1365亿元,占比29.6%)和信托业(规模74亿元,占比1.6%)。

保险业累计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3754亿元,占总投资规模50.7%,高于基金业(规模2973亿元,占比40.2%)和证券业(规模676亿元,占比9.1%)。

职业年金同企业年金一样,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保险业在企业年金方面积累的丰富的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经验有助于更好地服务职业年金。

此外,职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领取的职业年金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精算是保险产品设计、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 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工作。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实现领取的职业年金基金进一步保值增值,防范长寿风险,并且可以探索职业年金基金与集团内养老服务对接,从资金增值、养老服务等多方面满足养老需求。

而长期以来,保险业主动行销,促进服务意识日益提升。经过多年发展,保险公司已铺设了广泛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了具备较丰富专业知识和服务经验的人才队伍,并通过信息技术系统的广泛运用,服务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随着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编制外”员工将无法享受职业年金,编制内外员工待遇将会出现新的不平衡,需要通过其他补充方式给予解决,而保险业可以提供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丰富解决方案。而如果编制外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编制内员工的职业年金能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行业管理,增强两者统一性,将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

但开展职业年金业务对保险业而言既是机遇, 更是挑战。面对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各具独特的竞争优势,保险业需要积极准备,努力形成行业竞争优势。

监管部门应发挥引导和协调功能,为保险业服务职业年金争取有利的发展环境,发挥引导作用,鼓励保险业,尤其是专业养老险公司积极服务职业年金制度建立,主动加强与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协调沟通。

保险业也要强化内功。职业年金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因此,首先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关政策、经办流程的认识,做到无缝对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二是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提升稳定持续的绝对收益水平,满足委托人的收益率预期。

此外,计划参与的保险公司还应组建专属服务团队,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加快产品开发,例如针对“中人补偿”的DB产品、供投资的养老金产品和保险产品、供领取年金时购买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需求;更要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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