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纲领性文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征求意见稿)》更多体现在设立严格的监管防线。如,十三条明确,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直接与交易对手、系统、资金、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同时,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交易系统中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不同投资账户的同类投资指令,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为公平交易执行原则。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账户或者组合性质,配备独立的权益投资经理,严防账户之间的高位托盘、反向操作等利益输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
更为严格的是,保监会还要求保险资金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合同、新股配售承销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经相关部门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规合法,并按照监管要求的要求进行上报和报备”。
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固定收益投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固定收益投资部门。交易对手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而对于安全性最高的银行存款,保监会也进行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存款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办理存款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