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着重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及“新国十条”明确要求制定巨灾保险法规以来,中国保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据了解,2015年年初保监会便正式成立工作组,启动《条例》起草工作,按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在总结国际经验与国内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完成《条例》初稿起草。今年3月,保监会小范围征求了行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记者拿到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包括五个章节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巨灾基金,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乃至全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它对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稳定人民生活将发挥重要作用。”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绪瑾在研讨会上说。
在我国灾害种类多、地区差异明显的大背景下,一步到位地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所以较为可行的路径便是优先解决当前迫切需要的突出问题,从单一灾害着手,首先建立专项巨灾保险制度,然后逐步研究建立包括多灾因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
“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且地震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通过立法先行确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丛林表示。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在巨灾保险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果,地震巨灾保险立法的各项条件也已基本具备。一方面,地方试点为全国性巨灾保险立法打下良好基础。2014年以来,深圳、宁波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四川正在开展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云南、广东等地也在积极研究巨灾保险试点。另一方面,国家各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市场主体等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相关研究,在巨灾保险基础理论、国际比较、制度设计、风险融资等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保监会也积极针对巨灾保险立法开展研究,注重分析我国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先进国际经验,为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具体来看,《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创新性的规定随处可见。比如,提出要建立地震巨灾基金公司来负责相关业务的具体运营和管理;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承保分保模式和损失分担模式;赔付比例回调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