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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6月,张某为其名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自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
同年10月27日,张某驾驶该车辆与案外人滕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对方车辆上的2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事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张某与腾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为车辆事故共支付3.2万余元,承担两车车损费、施救费、对方医疗费及误工费。但张某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仅赔付交强险部分理赔8000余元,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4万余元却遭到拒绝理赔。据此,张某起诉请求判令理赔款2.4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辩称发生事故时张某车辆已过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故对商业险部分拒赔。
说法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做安全技术检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张某在申领驾照时通过的交通法规考试,对此义务应当是明知的并应严格遵守。张某在被保险车辆超过期限未做检验,导致该车辆安全状况处于未定状态,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超过年检有效期未作年检而拒绝理赔,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