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挪车挤死自己
2014年6月13日下午5时59分,牵引车司机宋某在未关车门的情况下,将停放在奥博陶瓷市场西停车场内的牵引车启动。
该车向后移动时,意外发生了,宋某从自己车的左前门坠下,此时牵引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继续向后移动,旁边停放的是刘某的半挂牵引车,而宋某正好坠落在两车之间,经两车碰撞、挤压,宋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宋某生前是一家装饰公司的员工,其父母年迈,两个孩子还未成年。因宋某驾驶的车辆投有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2014年11月,宋某家人将宋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刘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2万元。
当时他算不算第三人
庭审中,宋某究竟是司机,还是第三人,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
保险公司称,根据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上的驾驶员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宋某是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宋某家人认为,事故发生时,宋某的车辆处于无人驾驶的失控状态,宋某是在车外死亡的,此时宋某并非车上人员,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从自己的牵引车上掉下后,他的牵引车与旁边停放的刘某的牵引车共同挤压,从而导致了宋某死亡。宋某从自己的牵引车上掉下后被挤压致死之前,已不是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从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人。因此两辆牵引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宋某家属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责任限额内支付。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判决下发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日前,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