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型健康险暂停报批 行业示范条款或先行

沃保整理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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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保监会8月20日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部分保险公司积极设计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并报批,市场也对新产品充满了期待。

不过,从业内人士了解到,考虑到税收优惠的可执行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更加倾向于推行行业统一条款,或者先推出行业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微调。

“税优型健康险产品报批工作已经暂停,没有报批的险企暂停报批,已经报批的主动撤回。”某健康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实道。

标准统一便于实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试点政策,试点地区的消费者购买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可以在2400元/年的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在这一原则下,多地确定了试点城市,陆续起草了当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试点政策,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

不过,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倾向于对个人税优型健康险采用统一条款或者在行业示范条款的基础上给予保险公司微调的空间,以便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时更具可操作性。

“尽管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产品的形态、保额范围等关键因素都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保险公司还是有一些自主设计空间,定价参考因素有一定灵活性,但若推行示范条款,税优型健康险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将更高,险企在具体设计中只能微调。”上述健康险公司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在上述《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已经有险企设计了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并报批,不过随后这一工作进入到暂停阶段,没有报批的险企暂停报批,已经报批的主动撤回。“等示范条款出来之后,我们要对原来设计的产品进行修改,或者直接采用示范条款,再重新报批。”一家此前已经报批新产品的险企负责人表示。

信息平台对接仍在进行

按照监管部门对业务管理的要求,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如果采用行业示范条款,定价因素的个性化差异可能会被弱化,或将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对单个险企而言,经营费用的控制能力以及业务规模将成为影响运营效果的关键因素。”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

该人士认为,尽管对消费者个人而言,2400元/年的税前扣除力度有一定的吸引力,或许能带动一定的市场需求,但新政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为严格,不仅支持消费者带病投保,而且要求险企长期经营,保证续保。“如果采用示范条款,对险企的费用控制、长期经营能力等会形成较为严峻的考验。”某健康险公司负责人称。

尽管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报批暂停,但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对接工作仍在紧张进行。据了解,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公司开发的全行业统一的信息平台具有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业务的承保、理赔、转移等功能。“保险公司的IT部门和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上述健康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业内人士认为,在“保证续保”的要求下,今后保险公司转移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业务的需求会较多。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2015年1-7月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414.04亿元,同比增长40.70%。2009年至今,商业健康保险累计支付赔款超过2400亿元,为投保人积累了超过3500亿元的医疗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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