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黄河边绝食身亡 自杀保险是否理赔

沃保整理
2015-09-16 16: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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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河南郑州花园口游览区,一名男子被发现在黄河边绝食身亡。据了解,该男子于9月1日起将车停在离黄河主河道的水边4米处的一个水洼里,半个月都没有离开,直到被发现死在车内。

据市民朱先生说,9月1日起,一辆国产越野车就停在水洼里,车上有一名年轻高个男子,白天坐在车内活动,从来没有离开过车。14日上午,当地温突然升高,有人从车边经过时看到车内男子有异样,于是赶紧报了警。

随后,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男子已经死亡。

14日18时,现场还有不少围观者,越野车停在一个面积约20平方米的水洼中。市民朱先生说,这个水洼的水并不深,如果车再向前,就是黄河主河道,不知车主有意还是无意,把车开进水洼中,再也没有开出来。

民警介绍,死者是郑州市金水区人,他们正在收集附近目击者的相关情况,调查这名男子的死因。

当天晚上21时20分,越野车被拖出。据了解,死者可能跟家里人吵架了,绝食加割腕和自残,车里全是血,刀子把自己肚子都扎透了。

男子黄河边绝食身亡

据统计,中国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自杀,自杀未遂的人数约为200万。自杀已经成为我国人群第五大死因,是15岁到34岁的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

大家普遍认为“自杀”行为,通常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其实不然。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

寿险产品超过2年承担赔付

《保险法》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国内目前还尚未有“自杀保险”,但是,大多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在通常的长期险种、如终身寿险内,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平安寿险相关人员表示“ 自杀 在一定情况下可获赔付,具体来说就是:寿险产品2年内不承担赔付,超过2年承担,意外险不承担”。

终身寿险具有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的,就是说客户若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通常规定一年内若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赔付金额比例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

而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一般要求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此外,意外险产品也涉及到“身故”概念,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自杀不符合这些要素,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责任范围。

抑郁症引起的自杀赔付辨析

抑郁症是一种持久的以心境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疾病,自杀是抑郁症者病理情绪导致的直接后果。对于保险来说,抑郁症是否能获得理赔需要分开看。部分保险产品将抑郁症归属于精神类疾病,可以在限额内进行赔付的。

患有抑郁症引发的自杀能否获得赔付一直以来争议比较大,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抑郁症引发的自杀,正常情况下意外险不予理赔。

按照新《保险法》,寿险产品(具体还是要看一下产品条款)存在“两年之后的自杀赔付责任”这一条款,及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严重抑郁症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两年之内也可以进行理赔。

当然,想这类精神疾病需要具体分析对待,以抑郁症类自杀者为例,患病程度较深者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并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并不能被等同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在因投保两年内自杀而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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