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云南省宾川县政府新闻办的消息,9月8日晚,宾川县金牛镇一村民邀约亲戚朋友到家中煮食草乌炖猪脚,参加就餐的亲属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并到医院就诊,经医院全力抢救,其中6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1人正在救治当中。接到“有村民食用草乌中毒”的报告后,宾川县立即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方面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另一方面对当天参加就餐的人员进行全面排查,对出现疑似中毒症状的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同时,再次在全县范围内发出通知,要杜绝食用不明食材,防止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
目前,宾川县正全力开展救治工作,相关工作正有序开展。
小编这里提醒大家以后吃东西可得注意了,不明身份的东西还是少碰,像本案中的6人中毒身亡算不算意外死亡险呢?那除了意外险其他
保险又能理赔吗?如果你也在疑惑这个问题,那可得好好看看小编的介绍哦。
1、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赔什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食品安全责任险主要赔偿因被
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致使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食物中毒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胞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是指人摄人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后或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物摄入后所出现的而非传染性的急性或亚急性疾病,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食物中毒既不包括因暴饮暴食而引起的急性胃肠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伤寒)和寄生虫病(如囊虫病),也不包括因一次大量或者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毒性为主要特征(如致畸、致癌、致突变)的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
部分
保险公司对意外的定义较狭隘,部分意外险条款就将食物中毒等列为除外条款。
如果食物中毒确属意外,是可以进行相应索赔的。若食物中毒事件同时导致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则可视为意外事故进行赔付,而单独个人发生中毒只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一般不会理赔。
食物中毒,它肯定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可是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情况下,若发生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的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而本案的受害人由6人死亡,21人正在治疗,所以本案的食物中毒是符合意外事故的,若有买意外险,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