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亚麻公司长期与某保险公司有财产保险合同关系。2014年4月9日,某保险公司制作并向某亚麻公司发放了《财产综合险(2009版)保险单》,二者确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确认: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某亚麻公司保险标的4个,保险金额550万元,保险费3.8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1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0日24时止。另特别约定中的第二条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额的3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合同还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自燃、烘焙等;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等。
2014年6月10日2时8分许,原告某亚麻公司门卫温某夫妇发现公司的亚麻仓库起火,因火势太大控制不了遂报火警。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烧毁亚麻公司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干茎、亚麻棉、开松麻成品等物品,仓库屋顶烧垮,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625.34万元;起火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2时8分左右,起火部位为仓库中部堆放的亚麻干茎处;起火原因为亚麻干茎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亚麻及亚麻棉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
2014年8月12日,被告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认为自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不予赔偿。2014年8月14日,原告某亚麻公司向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消防部门重新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静电、操作不当、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堆放的亚麻、苎麻、开松麻、亚麻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经核实,确认原告的损失总额为333.37万元。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火灾事故认定书》已被上级公安消防部门依职权予以撤销,后制作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间内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应按第二份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且受损仓库属于投保标的物。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原告的亚麻仓库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外来火种、自燃引燃亚麻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意即不能确定起火原因是因库存货物自燃引起的。因此,某亚麻公司发生的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某亚麻公司赔偿保险金233.36万元并驳回原告某亚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