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额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往往事故企业即便赔得倾家荡产,受害者也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社会“埋单”。而绿色保险能够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或当事故发生时,帮企业和受害者挽回损失。
高风险企业纳入强制试点
绿色保险,又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效运用这种保险工具,对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都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大连、沈阳、长春等地的环保部门就与保险公司开始探索使用这种保险工具。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等地积极展开。到2013年初,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当时披露的数据,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部分试点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首批有108家企业参与试行,试点启动后3个月,已有80%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这些企业全都是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化工、焦化、热电等具有环境风险源隐患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一旦企业因为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就可以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将损失降到最低。目前,徐州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限额分为7档,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和400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规模、环境风险水平等因素,分别签订赔偿限额。
同样,四川省近日也要求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中涉重、涉危、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应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
纳入强制保险的做法得到了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的认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险种应该以强制险的方式来推行,因为这些事故危害大,影响难以估量,可能会影响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李克穆建议,相关部门推行的力度可再大一点、步子可再快一点。
面临“叫好不叫座”尴尬
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分散风险,对各方都有益。对于老百姓来说,可以及时获得环境污染赔偿;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污染责任得到清晰的确定;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减轻财政赔偿压力。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显而易见,但从试点情况来看,多数企业投保的兴趣并不高。“很多企业风险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为保险掏钱没必要,主动投保的更是微乎其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也有一些企业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有些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有些公司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有些公司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推进,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业内人士认为。
“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尤其是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化、化工、制药等行业,环境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环境损害非常严重,亟待引入保险机制。”庹国柱强调说。
从发展现状看,绿色保险与绿色证券在我国目前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已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2014年,全国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5000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医药、印染等行业。
推行仍“任重道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不容乐观的状况也在意料之中。“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难免知易行难。”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从技术上来说,损害范围的确定和评估、保险费率的核算、索赔时效等都有待探索和解决。
从海外经验来看,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孕育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西方的绿色保险制度按强制性大致可分为三类:以美国、瑞典、芬兰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体制;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以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自愿责任保险为原则,仅在特殊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体制。
新兴经济体中也不乏绿色保险的“后起之秀”。巴西于1981年颁布的首部环境法中规定,污染者无论是否有过失都必须对环境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近日,巴西还出台规定,要求境内的本国和外国银行将企业能否出具保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贷款的条件。印度上个世纪末颁布的《公共责任保险法》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若为政府和国有公司,则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起步,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想取得明显成效,还需要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庹国柱说。
这其中,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意愿,保险产品如何科学定价且接地气,保险公司如何控制风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服务、发挥好“防灾防损”功能、提升与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效率等,都是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性不足、企业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有试点地区尝试,一方面把一部分排污费作为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把参保作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前置条件。
事实上,201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包括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如果政策能落实到位的话,企业还是乐于投保的。”庹国柱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污染环境。“因为环境保险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高昂的保费就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雇用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