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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几年前,朱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去年,朱女士觉得身体不太舒服,去医院检查,发现患了癌症,于是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了一笔钱。就在治疗期间,朱女士发现老公出轨了,他非但没有关心生病的朱女士,还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年轻女子,朱女士决定跟他离婚。可是,在协商离婚协议的时候,朱女士的老公提出来要分配朱女士的理赔款,说是婚后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一半给他。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朱女士的保险理赔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人寿保险具备个人资产的法律专属性质,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确实是救命钱,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此,朱女士老公提出要分配保险理赔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朱女士完全不用跟他分享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