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财产保险合同既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具有保险合同的一些特殊的法律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补偿性合同,要式合同、射幸合同、诚信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各种财产或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表现为“五性”,即保障性、承诺性、有偿性、双务性和诚意性。
所谓保障性指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经济补偿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得到确实保证的经济补偿,是一种可靠的经济保障。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针对保险企业的赔偿能力而言。国家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1985年4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准备金,再保险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提供了法律保证。
所谓承诺性指合同双方对合同所有内容都表示承认与照办,并且只有在双方都表示承认和照办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所谓有偿性指合同双方享有的权利都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向保险人转嫁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则以承担风险,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承诺换取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权利的。有偿性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所谓双务性指财产保险合同对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即不是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是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
所谓诚意性指合同双方都以诚实和宁信为公认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是合同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和状况;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如实报告保险标的受损情况,保险人应核对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实事求是地计算赔款金额,及时赔偿。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的合同。补偿性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补偿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存在与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以保险财产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失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为目的来参加财产保险的;保险人正是执行对保险财产因保险责任所致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职能而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方的。因此,补偿性是财产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