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调整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
2、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
3、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或按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人员。
调整细则: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每月增加300元;
2、五至六级:每月增加235元。
【注】:由社保基金发放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人员,可参照此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4年成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不部分不能自理:2014年成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成都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30元。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