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意外身故 职业类别存争议 且看法院如何让判决

沃保整理
2015-08-25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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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石某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赔付款十万元。至此,因职业之争引发的保险纠纷尘埃落定。

  导读:2015年8月5日,石某收到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保险赔付款十万元。至此,因职业之争引发的保险纠纷尘埃落定。

职业类别

  2013年1月11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向某通过网络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保费为10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吉祥如意激活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并在网上在线进行了激活。职业类别为1类种植业者,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2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1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1月3日凌晨4时许,投保人向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处理完投保人向某的丧事后,其妻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保险金赔偿申请,保险公司则以投保人向某生前是个体驾驶员的职业类别仅赔偿400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5年4月,石某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兑现投保人向某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受案后,经过审理认为,投保人向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的吉祥如意激活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投保人向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在家中意外死亡,石某等人作为投保人向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吉祥如意激活卡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向某的职业是驾驶员,为第4类类别,赔偿系数为0.4,赔偿金额应为40000元,因其保单中投保人的职业类别为1类种植业者,而非职业驾驶员,所以保险公司的辩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石某等人保险金10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随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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