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18日,中国保监会已经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较今年6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有诸多调整,主要体现在:对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规定更统一,对参与该类产品经营的机构放宽门槛。
但此前争议较大的“带病投保”,暂行办法进行了保留,但表示“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多位人身险公司人士表示,产品经营定位是大病保险的补充,保本微利。但对经营该险种的信息系统、人才储备、资金管理、展业资源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中小公司经营压力较大。
“这个最终稿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改变,也听取了行业很多建议,监管边界清晰,产品要求更加简单化:不设免赔额、自付10%、年度保额20万等指标,也更考验公司的管理能力。”一位深谙健康险的人士表示。
“尽管带病投保降低了逆选择的防范性,但前期试点地区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试点范围主要针对纳税人群,这部分主体健康程度相对较高。而产品的差异化竞争可以在保障范围上体现,也非一味关注免赔额。一年后该暂行办法还会针对试点运营评估结果做适当调整,中小公司未必就没有机会。”一位保监会内部人士表示。
带病投保是“一大突破”
按照暂行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这项改动的意义在于,每人一年只有2400元的额度,以前希望面面俱到,保障内容包括重大疾病、失能等等,这样一来反而样样不得照顾。现在医疗保险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可以把2400元利用最大化。如果公司经营得好,是有利润空间的。”前述健康险人士分析称。
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要求颇为严格。如不得设置免赔额;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适当降低;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
“按照目前的寿险行业水平,规定如此细的产品很难做到差异化设计,加上政策性险种定位保本微利,带病投保条款要求没有改变,应该跟大病保险的承保主体类似,大型保险机构会更感兴趣。”一位中型寿险公司管理层称,并表示他所在的公司不会参与。
此前业内认为“带病投保”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颇有争议的一点。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吴海波告诉记者,“‘带病投保’是管理办法中除2400元/年扣除额外的最大亮点,是对以往健康险的最大突破,不可能删除。”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个人税优健康险作为对大病医保的补充,监管层希望通过管理办法提升全社会健康险消费意识,释放社会购买力,提高健康险在人群、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中的覆盖率。虽然‘带病投保’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但却等于为市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所以没有删除。”
据估算,个人税优健康险具有广阔空间,如果仅考虑个人税优额度2400元的影响,新增健康险保费将在未来几年占到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50%,市场空间在数百亿元至千亿元之间。
集团可多个子公司同时参与
由于前两年,商业保险机构在地方政府投标承保大病保险时,出现过一家集团几个子公司夺标的情况,这次个人税优健康险办法在征求意见时,有“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内容,后来予以删除,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多个子公司同时经营个人税优健康险。
综合保险集团的定位也不尽相同,一些集团希望多家子公司同时参与,可以扩大品牌效应,获得更大市场入口。而另一些金融集团则从集团层面上要求只由寿险子公司参与,健康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暂不涉及,主要因为其他子公司规模较小、营销团队不如寿险公司,加上试点性险种盈亏风险不好把控,交由成熟的寿险子公司较为稳妥。
一位综合型保险集团人士表示,“放开经营限制后,集团公司的寿险、养老险和健康险公司都可以参与,可能会产生业务冲突。因此,需要集团公司平衡相关子公司间的利益。如果允许相关子公司都可以参与,应该会要求在业务渠道或产品结构上有所区别。”
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市场上的五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参与度也可能不会很高,最有可能参与的是人保健康和昆仑健康。
2014年年报显示,除和谐健康外,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三家均处于亏损状态,当期净利润分别为-3.87亿元、-1.23亿元、-0.63亿元。和谐健康当期实现盈利33.77亿元,但其投资收益高达43.12亿元。太保安联健康2014年12月才成立。
此外,暂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要求进行健康管理的表述。吴海波认为,“发展个人税优健康险需要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取消健康管理要求,可以减轻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的负担,相对轻装上阵,而且毕竟目前没有几家保险公司在健康管理领域能够做得出色。”
由于该险种涉及税务,目前由个人任职单位代扣代缴各类税务,个人申报购买该类税优险种流程较复杂。保险公司展业需要通过团险渠道,对接单位,但仍以个人名义出单。因此,这项政策性险种对公司的团险渠道和法人业务部建设要求颇高。
“商业健康险的经营成本大头都在中介费上,支付了过高的佣金,导致产品不盈利,客户也不得实惠。我们希望通过这份文件,撬动经营健康险机构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展业能力,压缩中间成本,提高效率。”上述保监会人士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