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赔不赔: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责任

沃保整理
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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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赵某驾车撞伤摩的司机和乘客后逃逸。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驾车逃逸为由拒赔。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余元。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商业险,仅赔付交强险12万元。

  导读:市民赵某驾车撞伤摩的司机和乘客后逃逸。事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驾车逃逸为由拒赔。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余元。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昨天,市一中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无需赔付商业险,仅赔付交强险12万元。

肇事逃逸索赔遭拒

  肇事逃逸赔偿125万

  去年6月28日晚,赵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在昌平神牛路路口撞上停在此处的一辆黑摩的。事故造成黑摩的司机王某及乘客杨某重伤,赵某驾车逃逸。根据昌平区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承担全责。经相关机构鉴定,王某为重伤二级;杨某高位截瘫,I级伤残。

  一个月后,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9月12日,赵某与两位伤者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杨某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5万元。同年11月24日,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今年3月刑满释放。

  一审

  保险公司败诉赔62万

  事后,赵某称,他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其中,12.2万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赵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和三者险赔款62.2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赵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下的免责事由为由,拒绝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后,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2.2万元。

  昌平法院一审认为,赵某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向其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应支付保险赔偿金50万元。至于交强险下的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因无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赵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

  终审

  保险公司仅需赔12万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仍旧是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商业险项下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辩称,两名伤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赵某不该再次提出理赔。另外,赵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未及时向公司报案,属于公司商业险项下的免责事由,所以公司仅同意支付交强险下的11万死亡伤残赔偿。

  对于交通肇事后该不该商业保险理赔50万元,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做到提醒义务。

  法官义正辞严地说“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公众应当遵守的秩序,逃逸不仅不利于救助受害人,也易引发道德风险。”最终,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下的赔偿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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