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众多企业而言,购买企业财产险成为其稳定运营的一个有力保障。但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对财产险仍存几大理解误区,一些理赔纠纷也时有发生。
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部的相关负责人提醒,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读懂合同条款,核对保单信息,特别要对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了解。
“一切险”保障范围最广泛
我国的保险法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财产保险是专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保障的险种,是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适用范围很广,基本上可以说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险,也就是说对所有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上述负责人介绍,保险企业主要经营的企业财产保险从保障内容来分类,有三种投保的类别,分别是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
“在保障的全面性上,综合险大于基本险,而一切险又大于综合险,属于保障范围最为广泛的险种。”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切险的保障方式叫做列明除外责任保障方式,它的意思是除了条款中列明不保的责任之外,其他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标的的损失,都属于保障范围。”
据其介绍,在一切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增加投保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现金险和其他特约拓展类保险。“当然,增加投保的这些险种都会另行计费,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投保。”人保财险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特约可保财产按约定赔付
企业的哪些财产需要投保?如何投保?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投保财产一般包括可保财产和特约可保财产两种。第一种可保财产通常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表述,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仓储物等;或者也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流动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账外财产和其他财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中的有实物形态部门)等。
第二种类别是特约的可保财产,也就是平时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但在约定价值或第三方认可的情况下,予以特殊承保的情况。这类财产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无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或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予以特约承保的财产,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及便携式装置与设备等;二是需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险费方可承保的财产,如铁路、桥梁、堤堰、码头以及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等。
“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但是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出于对资产安全的保障和对投资方、股东方负责的态度,都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财产保险不但保障企业的经营稳定、出险后的资金安全。同时,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还会提供各种类型的保前验险、承保后风险控制建议以及风险培训,协助企业降低事故风险系数。”
上述负责人建议,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特别要注意寻找具有相关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来说,公司名称中有“财产保险”字样的保险公司,均可以开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此外,在投保时,投保人要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单证,保险公司人员可能会安排相关人员对希望投保的企业进行风险调查,以了解这家企业的风险状况,并核定相应的费率。”
低费率多是高免赔低限额
保险金额和费率问题也是不少企业在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时比较生疏、也容易混淆的问题。上述负责人介绍,企业财产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拟投保标的的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与保险人协商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般而言,保险金额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来进行确定,例如固定资产类型的标的如楼宇、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前的账面原值金额来确定;流动资产类型的标的,例如存货的保险金额一般根据全年12月库存货物价值的平均值来确定。”上述负责人提醒,“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因为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企业财产险的费率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风险等级、所处行业的风险状态、国际市场的费率条件等情况综合判断得出。保险公司的费率定价除了同企业费率情况挂钩,费率之外的“责任限额”“免赔条件”和限制性条款都是组成费率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千万不要一味追求过低的费率而忽视了其他费率条件组成部分。例如责任限额会限定发生某种事故时,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上限;免赔条件会限定发生某种事故时保险公司扣除的免予赔偿部分。”人保财险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低费率通常会和高免赔、低限额组合。一些市场上恶性竞争的公司就会开具这样具有欺骗性的条件,等到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才发现这也有限制、那也有扣除,难以获得足够的保障。”
提醒
核对保单信息 有误及时更改
针对上述理解误区,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建议,投保人首先应注意保险合同中信息是否准确翔实。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上述负责人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时,应注意核对保单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如有错误或不详尽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修改,以免出险时发生争议。”
其次,投保人还应注意对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拿到保险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主险条款、保单的特别约定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及其他相关约定,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最后,这位业内人士提醒,当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投保三大误区
尽管不少企业已意识到购买企业财产险的重要性,但记者从人保财险了解到,目前市场上不少企业对企业财产险仍存三大理解误区。
误区1:附加条款越多保障越全
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表示,附加条款作为企财险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在主险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约定。附加条款并不全部是扩展类条款,还有限制类条款和规范类条款。扩展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扩展的条款,限制类条款是对保单责任进行限制或除外的条款,规范类条款则是对保单中其他未尽事宜进行约定,使保单内容更加明确的条款。因此,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并非越多保险合同的保障就越全面。
误区2:企财险只保被保险人财产
企业财产险的保险标的并不仅限于被保险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还包括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或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误区3:保险利益财产都可保障
按照保险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并非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险主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有相关约定,将保险标的分为三种类型: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可保财产,即是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需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的财产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否则就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如便携式通讯装置等;不可保财产,即不可以作为企业财产险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财产,如矿井、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