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支付存在漏洞谁负责 如何给家庭财产“上保险”

沃保整理
2015-07-23 0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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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名客户举报,自己在开通“e支付”业务后,支付过程中最后一项需要填写短信验证码,但验证码迟迟不到账,账面上的资金却不翼而飞,随后经过调查,原来是不法分子通过特殊渠道截获短信验证码,轻而易举取走了卡里的钱。这场盗窃事件被多方举报后,被偷窃的个人最大金额达到4.2万元。那么我们该如何给家庭财产“上保险”呢?
导读:近日多名客户举报,自己在开通“e支付”业务后,支付过程中最后一项需要填写短信验证码,但验证码迟迟不到账,账面上的资金却不翼而飞,随后经过调查,原来是不法分子通过特殊渠道截获短信验证码,轻而易举取走了卡里的钱。这场盗窃事件被多方举报后,被偷窃的个人最大金额达到4.2万元。那么我们该如何给家庭财产“上保险”呢?

近日,被称为“宇宙第一大行”的工商银行的e支付被曝出漏洞,并被业界质疑看似十分安全的网络支付体系也存在风险隐患。昨日,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漏洞之说系误解。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从6月中旬到7月上旬,多位北京地区的工行储户遭遇了存款被盗事件。这些储户大多被犯罪分子强行开通了工行仅凭借短信验证码就能快速交易的“e支付”业务。同时,犯罪分子借助非法途径截获短信验证码,轻而易举地盗窃存款。不少业内人士直言,这种仅凭短信验证码视为身份认证码的做法,的确存在风险。

不过,工行昨日发布公告澄清相关报道称,“工行快捷支付曝重大漏洞”系误解,工银e支付业务运营正常,也未发生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

公告称,事发原因是不法分子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客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再利用客户信息开通了客户手机的“短信保管箱”业务,从而获取交易验证短信并盗取资金。据了解,目前通讯运营商已采取了改进措施。

而对于仅凭验证码就可轻松取款的质疑,工行表示,该业务开通时需要验证客户预留在我行的密码和手机号码,支付时需要验证我行向客户预留手机发送的短信验证码。“只要客户保管好手机上的短信,安全性是有保障的。所以客户务必保管好个人信息、密码,防止手机被植入病毒,防止认证短信被盗取。”

此外,公告还表示,工行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帮助客户挽回损失。

沃保网提醒:短短几天的时间里,记者就联系到了20多名受害人,他们被盗取的存款金额合计约为25.68万元。他们当中,最早的存款被窃事件发生在6月13日,最晚的发生在7月9日。其中,被偷窃的个人最大金额达到4.2万元,最小金额为500元。现在在银行的钱频繁“失踪”,银行已经不安全了,所以还是给你们的财产上保险,下面我们来了解下财险吧。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它们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的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四、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投保后的注意事项

1、妥善保存各种保险凭证,并向单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尽快将保险单复印一份交单位有关人员或家人保存,同时,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各种保险凭证,应存放在安全可靠处。

2、保户有义务保护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法》第5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后,保护对自身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按时续交保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险合同中关于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合同生效之间关系的规定。

4、保险对象变化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便于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因保险对象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拒赔。

5、保单内容变更,需申请批改合同内容。《保险法》第20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险人可就保险期限、财产使用性质、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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