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即将出台

沃保整理
2015-07-23 08: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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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2015年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层面的频频发声标志着社会所期待的个税递延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动作。

导读:保险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2015年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层面的频频发声标志着社会所期待的个税递延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动作。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障三大支柱不仅发展不平衡,而且三个支柱的发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对第一支柱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依赖度很高,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保障水平比较低,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也难以解决。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会鼓励个人为自己退休后积累一部分养老金,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减轻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而且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可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第二、三支柱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发展失衡的局面。

我国即将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鼓励人们为自己养老考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刺激人们的购买欲,也能让投保人在退休后多一份生活保障,不仅有助于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仅如此,此举也顺应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与完善的需要,国家出台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无疑会增强个人对商业保险的信心,又能让投保人获益。更重要的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能够调整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的比例,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虽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碍,但其并非不可克服。笔者认为,在我国,要全面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深入研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科学内涵,借鉴国际上类似制度的实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着力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实施规则。首先,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应体现差异性,不能“一刀切”。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实行统一的政策,受益大的是发达地区和高收入者。因此在政策设计时应体现差异性,给欠发达地区以更大的政策优惠,例如对于扣除五险一金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职工,国家可以给予直接补贴,鼓励低收入者参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让低收入者也能从中获得实惠。

其次,应完善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有矛盾之处,加之其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的特性,如何协调各部门利益成为其推行过程中的难题。因此建议应尽快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建立清晰、明确的税收法律体系。解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冲突,实现制度实施的整体均衡。

再次,应完善资本市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监管。目前我国投资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应积极鼓励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便利。建议由税务部门和保监会共同成立一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监管机构,对这一新型养老保险的发起、缴费、投资和领取等各环节制定明确规定,形成一套完备的运行管理和监管体系,以减少养老金的缺失情况,优化保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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