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别人找孩子,是用两条腿。广东湛江遂溪的残疾人陈升宽还得加上一双手。今年1月2日,他两岁半的儿子陈兆沅在广东湛江遂溪县城月镇文章西村失踪,他怀疑被人抱走拐卖。如今儿子已经满3岁,仍然没有找到。7月14日,从没有出过远门的他,爬出了交通闭塞的小山村,爬到了广州,找儿子。盼着父子能早日重见。
人口失踪案件屡见不鲜,无论是孩子亦或是成年人,家庭成员的走失,对于父母对于家庭都是莫大的打击,他们不仅要饱受精神的折磨,同时还要承受寻亲过程中的经济压力。那么被保险人失踪后,保险公司能够对其进行理赔吗?对于这一类的理赔细则,你的了解有多少呢?有什么办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补偿家庭走失亲人后的伤痛呢?
沃保专家为您解析
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
1、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
2、《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3、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
4、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
二、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
1、《保险法》及学平险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
2、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
3、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
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4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父母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父母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则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