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保障条款

沃保整理
2015-07-16 09: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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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那么,您了解旅游意外保险吗?如果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下吧!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人生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

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同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②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此外,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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