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赣州一名年轻小伙,为了降低驾车回家的成本,在途中收费载客,不想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司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拉“黑活”为由,拒绝赔付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
近日,于都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拉“私活”高速路上遭遇车祸
回想起去年的1月13日,赣州小伙李明明还记忆犹新。当日,他驾驶小轿车途经火车站,看到有不少旅客正在等车前往县城。他便摇下窗户问道:“你们准备去哪里?”
“我们打算去定南县城。”刘辉等4人回答道。
“正好顺路,你们上来一起去县城吧。”随后,对方与李明明商定价格后,他便驾驶自用小轿车,搭载刘辉等4人从赣州火车站往定南县方向行驶。
让刘辉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在高速公路上,李明明驾驶轿车时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同车道内的一辆半挂车后起火燃烧,造成轿车上的包括刘辉在内的三死一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两天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半挂车的谢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
在该起事故中,李明明驾驶的轿车,所有权人系他的母亲刘珍,“该辆轿车投保了不计免赔7.8万余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在保险期内。”李明明说道。经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损失评估,最终估价为8.17万余元。
索赔8万余元遭拒
“我的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你应该进行理赔。”拿到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后,刘珍多次找到中国某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珍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17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法庭上,被告方出示了机动车保险特别约定等证据,证实在本案涉及的轿车上,搭载的车上人员均系与车辆实际驾驶人李明明谈妥价钱的“乘客”,而肇事轿车以家庭自用轿车投保保险,并非营运车辆。
“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李明明擅自改变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答辩中,被告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明明在法庭中辩称,“事发期间正值春运期间,我从外地回到赣州,收费搭载乘客只是为了降低自己回家的成本。”
无法证明系“黑车” 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在本案中,原告为本案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办案法官说道。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论责任大小,被告某保险公司都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
于都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车辆实际驾驶人李明明收取了车上人员的费用,但他是一次性行为。在庭审中,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车系非法营运即属于“黑车”,被告的拒赔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该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近日,于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珍主张的车损8.17万余元,超过了保险标的限额,超过部分金额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判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珍车辆损失78030元,被告依合同约定赔偿后,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