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导读:浙江海盐的许某在当地一家货代公司担任专职驾驶员。2015年4月16日,许某驾驶公司的货车在乍嘉苏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辆故障下车检修,不曾想,后面一辆重型主挂车因刹车不及撞上许某,致其当场死亡。
之后,许某家属诉至海盐法院,要求货车承保方海盐人保财险与重型主挂车的承保公司共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与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重型主挂车车主承担。海盐人保财险在庭审中以不需要对本车驾驶员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海盐人保财险不予赔偿的理由成立,判决承保重型主挂车的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该条例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同时,商业险合同也约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案中的货车驾驶员不属于承保公司应赔偿的受害第三人的范围,货车承保公司无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与限额内承担责任。
责任保险的设立,源于机动车这一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上不特定的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其目的在于保障因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他人。这里的他人,应是不能控制机动车致害危险的人,而驾驶员无论是否处于车下,均系机动车这一危险物品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驾驶员暂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的脱离,不能使其成为本车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