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实施满月 存款搬家潮并未出现

沃保整理
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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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满月了,但原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存款搬家潮并未出现。从《存款保险制度条例》实施的第一天(5月1日)开始,郑梦(化名)和她的同事们就开始重新计划投资理财。

导读:“存款保险”满月了,但原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存款搬家潮并未出现。从《存款保险制度条例》实施的第一天(5月1日)开始,郑梦(化名)和她的同事们就开始重新计划投资理财。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我和同事愈加觉得‘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郑梦说,“现在股市行情比较好,我们愿意将更多的钱投入到股市,另外,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是很可观的。目前,我的存款分散在好几家银行,每个银行放置存款不超过50万元,我觉得这样是最有保障的。”

在存款保险满月之际,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银行整体的存款水平没有大的变动,银行业务也没有大的改变。

风险意识渐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宣告银行用国家信用做保证的时代已经结束,可让公众认识到,当银行存款都不能零风险的时候,个人投资面临风险将成为新常态

存款保险起源于二十世纪经济大萧条时代。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大量的美国银行业机构破产倒闭。据统计,从1930年至1933年一季度共有9069家银行破产。为应对此次银行业危机,美国于1933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至今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该制度真正针对银行破产“兜底”发挥作用的实例其实并不多。

在中国,从1993年颁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存款保险条例》,整整经历了22年。从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现状看,最为显著的影响不是银行的存款“搬家”问题,而是民众的金融风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在今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另外,央行在近期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表示,要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这既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是在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一个月后,建行工作人员对笔者说道,现在银行存款额没有大的变动,主要原因是存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储户占比非常小,这也是为什么国家把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定在5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存款低于50万元或者60万元左右的储户基本上不会转移自己的存款,一是因为转移手续比较麻烦;二是因为现在股市行情好,很多人买股票直接银证转账,很方便;三是储户存款习惯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大户对大银行还是很信赖的。但也有一些存款在60万元以上的大额储户还是会采取相应的办法分散存款风险,大多是买理财产品,但不会换银行。

郑梦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提到,虽然中国五大商业银行倒闭的风险很小,但是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为了真正的减小风险,我们更倾向于重新拟定理财计划。

“相对来说,中国的大银行是比较安全的,但是,风险还是有的。很多大银行不是本身出现问题,而是同业拆借进而出现危机,这样的情况在西方国家屡见不鲜,中国的海南发展银行也于1998年6月21日倒闭。”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奚君羊表示。

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银行体系、维护融资机制,着重在于事后补救措施,为银行“兜底”,但从现实情况上看,这种事后作用发挥的机会并不多,更多的是在预防金融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有警示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存款保险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

打破刚性兑付

过去,刚性兑付难破的原因在于担心风险传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伴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类防火墙的建立,违约将得到有效隔离,不会大规模传染,使打破刚性兑付成为可能

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过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这种模式就是坊间一直在讨论的“刚性兑付”。奚君羊认为,“刚性兑付”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而且导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扭曲。

在中国,一直以来,都在强调金融机构“盘子”大,稳定要压倒一切,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许多本该由企业承担责任的违约事件最终均以政府协调下的刚性兑付收场。2014年3月4日,号称中国债市违约第一案的“11超日债”风波,最后在政府出面下由两家资管公司全额担保,“11超日债”的所有债权人得到全额偿付,再次延续了刚性兑付的神话。

这样的政府隐性担保模式确实可以避免银行倒闭,但却不能保证银行不发生阶段性系统风险。过去,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呆坏账居高不下,并迫使政府通过分类处置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减免,也就是全体纳税人为银行买单。随着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银行的风险敞口也在扩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因素越来越多,政府担保已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防范新型金融风险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政府不再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买单”。

与此同时,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了避免支付巨额的保险费势必会加强对投保的银行的风险监控,定期检查银行的财务报表,公开重大交易事项,及时采取风险纠正措施,对有隐患的银行及时向央行和证监会报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银行为了争取较少的存款保险费率也会增强自身的监管,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防止出现较大的操作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分担了央行、银监会的压力,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可有效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奚君羊认为,即使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国家一样会判定风险的大小,如果风险较小,国家应该不会管,但是如果风险过大,一般来说,国家是不会让银行轻易倒闭和破产的,通常会让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对银行进行资产重组或接盘,这是在中国的例行做法。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即使个别银行被接管、撤销或破产,按《商业银行法》也会被银行业监管部门接管,随后往往会由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接盘”。

挑战大于机遇

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将倒逼其加快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有了存款保险的信用担保,在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中小银行会获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从理论上看,奚君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有利于促进中小银行参与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效率,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让公众意识到,国有银行的破产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中小银行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深度发掘自身优势,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位,同时,中小银行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参与竞争,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

另外,考虑到中小银行的主要客户群是以小额存贷为主,存款保险制度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这为中小银行99.8%以上的客户提供了全额保险,极大地提升了我国中小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吸存能力,有助于促进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实际上,对中小银行来说挑战大于机遇。有地方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存款额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增加,而保费则成为银行额外的费用支出,利润空间实际上可能会被进一步压缩。

奚君羊表示,我国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围绕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展存贷业务。一方面,我国中小银行的市场竞争性不足,与大型国有银行相比,资本金较少,信用水平较低。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存款性金融机构进行投保,并依据各投保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对于中小银行来讲,风险暴露程度较大,存款保险费率也相应较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进一步增加了中小银行的营运成本。在市场竞争和央行政策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中小银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移成本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使得中小银行预期利润收窄,极有可能会出现亏损甚至是倒闭的状况。

从存款保险制度被提出之后,市场人士认为,未来金融改革的下一步将是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若存款利率的浮动上限被放开,对中小银行来说有很大的隐患,因为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单一,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85%以上,息差收窄会迫使一些经营较差的中小银行为了获得较大的报酬而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采取更大的杠杆率,最终会导致回弹效应,使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转嫁至存款保险机构,产生逆向选择的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大大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改革突破口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少量金融机构是会发生倒闭现象的,存款保险制度此时落地恰逢其时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加速推进,尤其是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改革。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虽然实际的“兜底”功能可能运用机会较少,但是,形式上的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被看做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为什么说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改革的突破口?工商银行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国家要推行利率市场化,这将会使商业银行负债结构出现巨大变化,主动负债占比会显著提高,特别是针对个人储户发行的大额存单会给储户带来更高的存款收益。同时,由于没有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出现银行高息揽存而增加高风险资产的问题,导致储户存款风险上升,这就容易出问题,如果还和以前一样,全由政府兜底的话,这也不能被称为利率市场化。不过,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发生因利率市场化而导致的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降低,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多了一个监管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情形时,可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第二,因为政府宣布不再为银行兜底,那么就银行本身来说,相较于银行以往有政府撑腰、“大而不倒”的管理经营心态,其风险意识也在进一步增强。

事实上,近年来温州等地出现的市场风波也在要求政府将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权和对利率的定价权转让出去。存款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转让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建立起市场担当存款安全的显性担保人机制,避免金融体系改革支付金融市场动荡的高昂成本。从根本上看,一定程度上,这是划清权力与金融市场边界的重要步骤。

回顾这两年,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不断加快。2012年,央行分别于6月和7月两次降息,此外还决定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开启了利率市场化的窗口。2015年分别于2月28日、5月10日宣布降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至1.5倍。不到一个月,2015年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至此,继《存款保险制度条例》推出以来,利率市场化又大大往前推进了一程,只差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最后的一步。

中国建设银行业内人士称:“现在有传言交通银行混改方案有望获批,以及银行业改革的总纲领性文件也有望于6月出台,如果金融混业改革方案正式推出,那么现在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改变,《存款保险制度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但在金融混业改革推行出后,银行自身就可经营保险业务,这一块的存款保险可以自己来做,如果必须要交由第三方,那么上交的保险费率必然要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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