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社保费将被列入黑名单

沃保整理
2015-06-15 14: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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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位拖欠社保费 ,属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失信程度,采取惩戒措施。

导读:昨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位拖欠社保费 ,属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失信程度,采取惩戒措施。

 

昨天,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单位拖欠社保费 ,属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不同失信程度,采取惩戒措施。

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按发生时间的不同,欠费分为当期欠费和往期欠费。其中,当期欠费指一个征收期(月)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往期欠费指除当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该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内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欠费单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欠费金额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会、主管部门及劳动者。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可以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并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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