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31岁的柯某在杭闯荡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的他平时应酬比较多。2013年12月12日一大早,他的遗体被人发现漂在杭州城北墅园公园的池塘水面上。
警方经调查后发现,醉酒的柯某原本打车去城西银泰,但不知什么原因中途下了车,发生溺水后死亡。
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柯某的家属先后将出租车司机、陪酒的客户以及柯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死者柯某家属在状告保险公司的官司有了一审结果,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完全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保险理赔金。
至此,继今年4月杭州拱墅区法院判决陪酒女客户冯某对柯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122728元后,柯某家属再胜一场官司。
在此前的庭审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分析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醉酒”有两种理解,一是被保险人柯某醉酒后因其他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如溺水而导致柯某身故;二是柯某因为醉酒而直接导致其器官功能丧失而身故。而根据《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一审法院采纳了朱觉明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释义明确“醉酒”是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100毫克”,但未明确该处的“醉酒”的情形是仅限于“因醉酒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器官丧失的身故、伤残”的情形,还是也包括“醉酒后的其他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醉酒”这一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向柯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该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制的格式条款,对“醉酒”这一免责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的“醉酒”应解释为仅限于“因醉酒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器官功能丧失的身故、伤残”的情形。
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中,柯某醉酒后溺水而亡,根据尸检报告可知,其直接死因是溺死,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柯某因意外身故后,原告作为其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赔付。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