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轮式装载机一般在工地上作业,但若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日前,上杭县法院对一起此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轮式装载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9月25日,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无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妻子、一双儿女、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事故车辆无牌轮式装载机系王某、孔某共有,由俩被告合伙经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畴,被告王某驾驶轮式装载机上道路行驶,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即俩被告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投a保义务人,即轮式装载机所有人被告王某、孔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俩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11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2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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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轮式装载机主要是作为工程机械在工地上作业使用,在工地上作业时不属于交强险强制投保范围的车辆。但轮式装载机要上道路行驶,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如果只是临时需要上道路行驶,也可按《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交强险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也提醒轮式装载机所有人或管理人对需上路的装载机应事先投保短期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