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以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为平台,通过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的联合与互动,建立多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该机制的建立使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多方面形成合力,克服了单纯的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不足,使保险纠纷化解方式更加多元化。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4年7月8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汇聚起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并提出“要根据不同案件的类型、性质、矛盾激烈程度、社会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切实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
2014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深化诉非衔接机制改革的有益探索,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保险业实现快速发展。从2006年至2010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4.2% 。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保险业增速达17.5%。今年第一季度全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8425.37亿元,同比增长20.37%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明显增多。2005年至2013年,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长。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92382件,是2009年案件受理量的1.76倍。
保险纠纷具有数量多、标的额不大、专业性强、较为繁琐、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特点。保险纠纷诉讼增多,不仅造成当事人诉累,消耗了大量诉讼资源,也影响了保险业整体形象,制约了保险业健康发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及时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创新实践。除诉讼和仲裁之外,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称“ADR”),且对此越来越重视。德国保险协会于2001年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诉专员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申诉专员机构有自己的程序规则。消费者可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提出保险纠纷解决申请,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申诉专员机构的运营资金由保险公司会员承担。申诉专员机构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很多,2006年为18451件,2011年为17733件。在2006年受理的案件中,书面提出投诉的占60.6%,电话投诉的占20%,电子邮件占 11.3%。普通案件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申诉专员机构的工作获得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好评。日本的生命保险协会和损害保险协会是解决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的主要渠道。瑞典特别注重利用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瑞典保险联合会设立的个人保险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关生命、健康和损害保险方面的赔偿纠纷。瑞士保险协会也成立了保险申诉机构。该机构2011年共接到3826件投诉和咨询,70.9%的案件都得到了良好解决。
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澳大利亚的《金融服务改革法》和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都规定了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负责解决包括保险纠纷在内的金融纠纷。我国台湾地区于2011年6月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据此成立了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以负责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金融纠纷。各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发展成为“适当的、友好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逐渐形成了自身特色,顺应了保险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国际趋势。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的基本情况
试点地区均已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2012年12月,中国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通知》明确了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试点工作总体目标,确立了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并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开展提出要求。《通知》是诉调对接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文件。《通知》发布后,试点地区法院明确了工作方向,改变了以往无章可循、零敲碎打的局面。试点地区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积极与当地法院沟通协作,联合下发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文件,明确了各方职责和对接流程,建立了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和培训。据统计,所有试点地区均以实施办法、细则、意见等形式下发了文件,并建立了相关配套机制,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两年多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初显成效。
至2014年底,《通知》确定的32个试点地区均已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设区市数量为54个。同时,试点地区外的地区也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设区市数量达到85个。其中黑龙江13个地市、江苏省12个地市、福建省(不含厦门)7个地市、河南省14个地市、广东省(不含深圳)7个地市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福建厦门、江苏丹阳、浙江宁波等地建立多位一体的交通事故纠纷综合调处机制,采取“一站式”便民服务。截至 2014年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了479个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方便保险消费者就近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与保险公司的争议。至2014年底,全国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数量为2.1万余件,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为3.2万余件,调解成功案件数量为2.7万余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数量为1.6 万余件。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缓解了法院办案压力,节省了诉讼资源,改善了保险行业形象,切实化解了社会矛盾。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初步形成。各地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总体上,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诉前调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保险诉讼的,法院立案庭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如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则以调解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及时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及时办理立案手续。二是委托调解。保险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当事人同意,办案法官出具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办案法官及时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由原告当事人申请撤诉。三是协助调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协助共同进行调解。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至30天。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创新。各地因地制宜,积极作为,探索出适应本地区情况的创新做法。一是设立机构。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实现“三个专”,即专门部门、专门人员、专门从事诉调对接工作。2012年4月上城区法院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抽调民商事审判庭部分精干力量组成独立建制的诉调对接中心,统筹协调立案庭、相关审判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昆明市西山区法院设立有独立编制的诉调对接中心,并选调素质高、业务强的法官充实工作力量。河南许昌市县两级法院均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二是创新运作。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大胆尝试,将诉前调解转化为诉讼调解,使诉前达成的调解协议转化为民事调解书,提高了工作效率。江苏无锡、镇江等保险行业协会探索实行“双线并行模式”:派驻法院的调解员开展的调解程序与法院的审判程序同步进行,调解员在立案前及庭审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协助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庭审后仍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实现了调解与审判的无缝对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实行法官与调解员联署办公,法官不直接参与调解,但对调解全程予以指导和见证,调解成功即进行司法确认,或由法官出具调解协议书。三是保障经费。云南保监局积极争取昆明市政府政策支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将保险纠纷调解纳入昆明市人民调解的“以案定补、以奖代补”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建立了制度化的经费保障机制。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调解案件经费管理办法》,在收取基本会费基础上,由产生案件的保险公司承担调解员交通补贴费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谁的案件谁付费”和“不盈不亏”的原则,向案件当事保险公司收取调解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