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买公车保险拒赔 未予再告知免责无效  

沃保整理
2015-05-11 16: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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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车改革,梁某买下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辆小型轿车,他也顺其自然地成为了该车的被保险人。然而买后没多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梁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导致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等属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为由,拒绝了梁某相应的商业险理赔请求。而梁某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告知自己保险合同中有上述免责条款,且事后该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属合格车辆。

导读:随着公车改革,梁某买下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一辆小型轿车,他也顺其自然地成为了该车的被保险人。然而买后没多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梁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导致事故造成双方车损等属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为由,拒绝了梁某相应的商业险理赔请求。而梁某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告知自己保险合同中有上述免责条款,且事后该车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属合格车辆。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梁某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被保险人发生变更后,保险公司未向新被保险人告知相关免责条款,应承担责任。在法官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进行理赔。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在该车受让之前,保险公司的确已经向原被保险人履行了相应的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之后保险公司对于梁某受让该公车的情况知晓后出具了相应的保单批改,但是并未和梁某就责任免除进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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