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推行新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沃保整理
2015-05-07 16: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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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最牵动广大车主神经的莫过于即将推行的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了。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作为六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的青岛市,将在6月1日前停止使用已延用了十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全面启用新车险条款费率。那么新车险条款与现行条款有哪些不同?昨天岛城保险业内人士针对《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给予了专业解读。

导读:眼下最牵动广大车主神经的莫过于即将推行的新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了。据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通知要求,作为六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的青岛市,将在6月1日前停止使用已延用了十年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全面启用新车险条款费率。那么新车险条款与现行条款有哪些不同?昨天岛城保险业内人士针对《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给予了专业解读。

 

保障范围更广泛自家人受保障

据介绍,新车险条款与现行条款相比更加人性化,以往不予赔付的都被纳入了赔付范围,让车主获得了更多保障。

变化一: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以在三责险项下赔付。

变化二:车辆在未上牌情况下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

变化三: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可获得赔偿。

变化四: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绝对免赔。

保额确定更合理不再高保低赔

据介绍,新车险条款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根据《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2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比如,一辆总价20万元的车辆,行驶3年后实际估价为14万元,以前车主投保车损险需按20万元支付保费,而全损理赔时却只按14万元进行赔付。根据新条款,车主今后投保该车辆仅需按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估价14万元支付保费,对应的赔付也为14万元。

费率与风险更匹配不出险享更低费率

据介绍,新车险促进了费率公平,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简单地说,即低风险低保费、高风险高保费。

首先新车险保费强化了随人因子,认真开车的车主可获得更优惠保费,而任性开车、出险多的车主,保费自然就贵;其次强化了引入随车因子,条款安全、好修的车辆以及事故少、零件便宜的车辆保费低,而车型安全系数低、零件价高的车辆,保费就高。

与此同时,基准纯风险保费随风险变化动态调整,出现频度将影响基准纯风险保费,维修成本的波动将导致基准纯风险保费波动,基准纯风险保费将随着人伤赔偿标准变化而变化。基准保费不再一成不变。

车损险索赔更明确三种方式保障利益

据介绍,新车险条款规定,出现车损险索赔时,车主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解决,一是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向自己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交有他们向责任方追偿。该条款突出了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责任范围。

根据《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18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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