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地震共保体)已在北京正式成立。地震共保体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从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看,偿付能力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瓶颈”问题,故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均是围绕着偿付能力解决展开的。
据悉,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地震共保体)已在北京正式成立。保监会表示,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业界分析,此举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落地。
45家险企联手
地震共保体由
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只要成立3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且具有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具有经营相关
险种的承保理赔经验,即可申请加入地震共保体。目前的地震共保体由45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
迈向巨灾保险的关键一步
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认为,实际上每次大灾过后,都会呼吁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本次“地震共保体”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创新,也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从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看,偿付能力是制度建设的关键,也是“瓶颈”问题,故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均是围绕着偿付能力解决展开的。而“地震共保体”正是解决偿付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巨灾保险难题:市场失灵
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介入巨灾保险。主要原因一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善导致流动性问题,即所谓的时间风险。类似于银行的挤兑,巨灾风险下保险公司必须在短时间内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应对大量的索赔。另外,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存在过度反应:巨灾来临是增加投保,然而由于巨灾发生几率低,投保人会淡忘记忆,选择退保;而保险公司存在模糊厌恶,即保险人认为巨灾发生后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介入,引导保险公司消除市场失灵问题,使得巨灾保险市场合理运转。
几种模式
1)美国一体化政府计划和共同承保协会
美国一体化政府管理计划包括加州地震局和夏威夷飓风救济基金。以C E A 为例, 州政府出面建立地震风险管理计划,在该州经营住宅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被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地震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 要么通过参加C E A 提供地震保险, 或者自己独立提供巨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选择第一种。参加C E A 的保险公司将共同向C E A出资, 其出资的份额由其在当地的市场占有率决定。
共同承保协会模式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佛州的公民财产保险协会( C PI C )。该协会由各
商业保险公司共同与, 其主要特点: 一是由参与会员保险公司承担承保风险, 协会的任何赤字都由会员公司分摊, 其额度取决于市场份额; 二是承保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公司分摊投保人的所有索赔支付,政府没有法律责任支付损失。
2)建立巨灾准备基金。
准备基金扮演的就是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准备金包括省级和中央级。准备金由政府支持, 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统一管理。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之后, 必须将其中大部分分保给巨灾风险准备金, 再由其统一在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进一步转移。巨灾准备金向直接保险公司收取基于精算的市场化保费, 而巨灾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工作统一由直接保险公司负责。
3)政府充当临时贷款人,提供临时流动性
这可以解决巨灾基金在面对早期巨灾风险时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同时由于政府具有最高信用等级, 因此也大大降低了巨灾风险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