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老年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到银行办理存款却受到工作人员的极力鼓动,最后买了保险;常接到在保险公司上班的熟人打来的电话或造访,怂恿老人为子女购买保险……但买了保险之后,一些老人却发现自己被“忽悠”了,或面临违约,或合同无效。
日前从北京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各法院受理的涉及老年人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在逐步上升,其中,以老年人作为原告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数量更是增加较快。
案例1、花光毕生积蓄买保险 无法续保面临违约
家住北京郊区的赵大妈已经75岁,多年前收养了孤儿小刚。因赵大妈一直吃低保,不具备收养资格,无法在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只办理了助养手续。
和赵大妈同住一个村的小陈是保险业务员,经常动员她为小刚购买保险。赵大妈在2012年1月买了两份保险,被保险人为小刚。但这两份保险给她带来的却是无尽的烦恼和损失。
签合同时,赵大妈在小陈的帮忙下填写的保险合同,上面写着赵大妈的年收入为30万元。但实际上赵大妈并没有固定收入,她在支付20多万元保费后便无法续保,面临着违约的风险。
得知自己付的20多万元基本要不回来了,赵大妈只觉两眼一黑,毕竟这是她大半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全部积蓄。老人只好聘请律师去法院打官司。律师一问才知道赵大妈和小刚之间并没有收养关系,因此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014年,因小刚与赵大妈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关系,法院认定两份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拒绝返还保险费。赵大妈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其交纳的保险费26万余元以及利息损失等。
保险公司依然拒赔且当庭反诉赵大妈,要求她赔偿6万元损失。
赵大妈的律师指出,投保人是70多岁的老太太,完全是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签订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负有审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义务。“小陈和赵大妈是村民关系,对她的家庭关系及年经济收入是非常了解的,赵女士30万元的年收入又从何而来?”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其过错程度较大。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返还赵大妈保险费2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00元。
法律提示:老年人要考虑购买能力
很多老人并不具备保险知识,只是盲目相信熟人朋友的推荐。老年人应该在购买保险前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险种以及相关条款,尽量不让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手续。特别是一些老人收入相对较低,购买保险时更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购买能力,合理选择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
律师还提示,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或者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2、就是亲儿子您也不能代他签字
李女士几年前在银行存款时,经工作人员介绍给在国外工作的儿子杰克办理了人寿保险。但李女士没想到,这份缴纳360多万元保费的保险合同竟是无效的。
2013年9月,李女士的儿子杰克回国探亲,发现母亲购买了巨额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以杰克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并且保险合同上自己的签名是李女士代签的。
李女士告诉儿子,两年前她在北京某银行存款时,客户经理向她介绍了一款由该银行代理的保险。李女士出于对银行客户经理的信任,向驻点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小吴进行咨询,同时告知小吴,其儿子杰克是外国籍,在国外工作,无法回来签字。
小吴说李女士可以代替其儿子签字,两年后合同就自动生效了。2011年9月,李女士签署了《银行保险投保书》,其中被保险人杰克的签字由李女士代签,共支付了保险费364万余元。
杰克经咨询确认,保险合同上他的签名如果是代签字的,属于无效合同,当即要求母亲停止缴纳费用,并与保险公司及银行交涉。但保险公司拒不退款。李女士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经缴纳的保险费364万余元、利息损失4万元等。
原告方指出,银行保险投保书和保险合同约定了以杰克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但杰克并不知道此事,也从未同意并认可,也从未签署过该保险合同。原告认为保险公司违背商业诚信,违法欺骗原告购买保险理财项目。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辩解,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女士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364万余元并给付利息4万元。
法律提示:保险合同代签字无效
法院的统计表明,涉及老年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约有近四成都集中在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字,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涉及代签名案件更是明显增加。
像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一些老人为子女购买了人寿保险,但因为种种原因孩子无法签字,便代替孩子签字,结果造成了合同无效的情况。
法官告诉记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此特别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监会也曾专门下文强调保险公司在订立此类合同中负有说明和审查义务。但实践中经常有老人为被保险的子女投保并代为签字等情况,结果出险后,保险公司往往以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官就此提示老年朋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投保人签字即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只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案例3、保险不是存款 分红可能不如利息
80岁的刘女士因为没搞明白保险和存款的区别,稀里糊涂地买了保险。但刘女士打官司却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情从6年前说起,2009年4月,刘女士来到北京某银行办理存款到期业务时,在银行经理和驻银行的保险业务员怂恿下决定办理“分红保险”。保险公司还派人到刘女士家里办理了保险合同等材料。
5年过后,2014年4月1日愚人节当天,刘女士去保险公司取钱时发现自己被“忽悠”了。老人回忆起当初业务员说这是一款收益好、利息高的理财产品,但5年下来却发现,这分红保险的收益还不如定期存款的利息高。老人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讨说法。
“我本来是要存款的,结果却被忽悠买了保险,这根本就是一场骗局。”刘女士以被告欺诈老年消费者为由起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万元并加倍赔偿原告6万元。
但保险公司在庭审时“理直气壮”地答辩称,在刘女士投保时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提示,说明分红保险的红利有不确定性,原告在投保书和投保提示书上都有签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刘女士,险种为分红型保险。保险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打入原告账户3.3万余元。刘女士与保险公司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并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供刘女士老伴签名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刘女士在某银行被骗的经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双倍赔偿原告。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欺诈事实不予采信。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余元由其负担。
法律提示:犹豫期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据了解,在涉及老年人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投保人认为保险代理人或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虚假宣传,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保费的大约占总数的近两成。
“很多老年人都缺乏理财知识,只听信保险业务员收益高的说法,并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也会有风险。”吴青江律师介绍,分红型保险并不像保险业务员所讲的会有高达30%左右的分红,这只是“预定利率演示”,这种“收益”是假定的,而实际有经营风险,合同上不会有具体收益的承诺。
据悉,保监会已经下发了相关通知,要求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现场出单。同时,还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从10个自然日延长到了15个自然日。
在保险犹豫期间有任何疑问,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咨询,选择继续持有或无条件全额退保。但超过犹豫期退保就会有损失。除非您可以证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才可到保险公司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