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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我亲戚老张2009年5月4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2011年5月7日,老张患癌症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元,此后他向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老张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魏律师:保险合同生效已经超过两年,超过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要看该情形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以及该情形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
老张未告知他患有糖尿病,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即老张患癌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