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竟演变成暴力事件 靠什么来化解医患纠纷?

沃保整理
2015-04-16 1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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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患纠纷演变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医患纠纷已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这背后隐藏着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欠缺。

导读:因医患纠纷演变的暴力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医患纠纷已成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这背后隐藏着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欠缺。

2009年6月18日,福建南平市村民杨俊斌患肾病住院,术后因并发症死亡,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大打出手,多人受伤。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刀,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实习学生。硕士研究生王浩坐在门口被刺中颈动脉,因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患者刺伤医生案件,3名医生在门诊为病人看病时被一名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纠纷竟演变成暴力事件 靠什么来化解医患纠纷?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欠缺

事实上,我国在医疗风险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上还很欠缺,医疗风险的承担形式是患者、医院或是两者共同承担,没有形成利益相关主体(医院、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团体)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在医疗风险管理上,存在组织保障缺位、制度不健全、法规无依据的现象,这也是“医闹”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多数患者本着“大闹大赔偿、小闹小赔偿、不闹不赔偿”的原则来解决医患纠纷,医院为了自身的声誉不得不进行赔偿。

而在一些国家,早已形成了一套以商业保险来分担医疗风险的机制。以美国为例,他们依靠健全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把医疗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有效化解了由于医疗风险带来的社会化问题。我国由于医疗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还很落后,虽然国家出台了明确的医疗风险强制责任保险,但很多保险资金无法落实,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实现自身的利益,赔付比率自然低于患者和医院的预期,医疗风险强制保险没有起到分担医疗风险的作用,致使风险的分担者仍然是患者和医院。

由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完善,很多医院的医生不敢接诊重病患者、保守治疗等回避风险的事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高额赔偿与承受能力的博弈转嫁到病患身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原则和优者负担原则,当发生医疗风险时,不管是医疗意外,还是非意外医疗事件,医院均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而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往往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身伤害进行赔偿,赔偿额度要远大于医疗事故,使得近年来医疗风险赔偿金额越来越高,从而带来法律和制度矛盾。患者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大闹医院,医院为了自身的声誉不得已采取花钱息事的心态。过高的医疗风险的赔偿令大部分医院苦不堪言,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提高药品及服务价格在所难免。

如何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事实上,利益相关主体,患者、医疗工作者、医院和政府,单一分担医疗风险是不合理的,只有按照相关的规则共同分担,才能保证医学科学的发展。怎么办?需要各个机构联动起来。

一、政府必须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调研和论证。在机制的建设和执行上,政府要主导,相关利益者,包括政府、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为医疗风险承担的主体。根据医院及地区的差异化,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相关主体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基金投入比重标准,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并将此类保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患者和医护人员必须购买,政府和医院也要承担一定的金额。

在具体实施阶段:首先,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必须保证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政府有责任保证这种分担机制的顺利执行,同时为这种强制保险注入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

其次,医院作为治病救人的机构,是患者的诊疗场所,也是医疗风险最重要的承担者,医院必须为医疗意外风险基金出资。医疗机构的风险基金出资额度多少要根据医院的规模、专业性、接诊数量、年纠纷发生率、赔偿金额等进行确定。对于医疗意外伤害保险金,医院的出资比重是动态的,每年进行评定。对于高风险、高赔偿的医院实施高额医疗伤害保险金,对于医院风险控制较好的医院实行低额度的保险金。这有利于加强医院的质量管理,提高医院的风险意识。

第三,一些医疗工作者时刻面临着医疗风险的发生,是医疗风险的主要责任人,医疗工作者应当缴纳一定金额的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基金。要根据医疗工作者的职位、工作性质、职称、工作量、医疗风险发生数,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那些年均医疗纠纷发生数量较高的医生,政府主管部门和医院要根据其造成纠纷的原因进行考察,对于由于自己的原因而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生必须高额缴纳保险金额,这样有利于医生的技术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淘汰不适合做医疗工作的人员。

第四,患者是医疗风险的受害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在患者住院的时候就应该缴纳一定的风险金,这样以来就改变了目前的出现医疗意外完全由患者承担的局面。患者缴纳风险基金可以减少医患纠纷和医疗矛盾,使患者明白诊疗过程的风险。

第五,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应有立法保障。

要想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执行和彻底落实,国家必须以立法的形式设立医疗风险分担法规、赔偿政策、第三方调解等法律法规,强制约束利益相关者(医院、医务人员、患者、政府)必须接受和遵守。

海外医责险的模式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各国建立的医责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保型商业医责险,以英国为代表的互助型医责险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组织投保型商业医责险。

美国的医责险制度有100多年的历史。根据医生的不同专业、出现责任风险的机率大小等标准,将承保对象划分为五类,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第一类适用于内科医生及特定专科的医生;第二类适用于小外科手术医生和在大手术时担任助手的医生;第三类适用于执行大手术医生或担任该类医生助手的医生;第四类适用于特定外科医生;第五类适用于麻醉科医生、神经外科医生、妇产科医生、整形科医生等。五种保险费率依次增加。

英国的医责险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投保型的商业保险,即政府为医院和医生支付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第二种是医师互助责任保险,由医师维权联合会、医师保护协会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机构提供,三家互助责任保险机构还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辩护以及承担法律辩护费用和责任赔偿在内的全方位的医疗法律服务。

日本不强制要求医生参加医责险,但是一般的医生均购买医责险,除JMA险以外,全国47个地方医学会同时为其会员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一种补充医责险。日本还吸取了英美国家抗御保险危机的经验,在医责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最高限额,避免出现严重的医责险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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