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00多吨病死猪流向餐桌 食品安全险和养殖保险能解忧吗?

沃保整理
2015-04-08 17: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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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对此,沃保小编就病死猪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养殖户的财产损失进行分析,看哪些保险能够为此事件受害者买单?

导读:福建高级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深、赖建华等人在龙岩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志强等人在龙岩漳平市租用正规屠宰厂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对此,沃保小编就病死猪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养殖户的财产损失进行分析,看哪些保险能够为此事件受害者买单?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相关规定,病死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农业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龙岩新罗区秀东村村民吴胜荣养了2000多头猪,他说:“一个月平均有30多头病死猪,有疫情时一次死上百头也很平常。为处理这些病死猪,我花六七万建了两个300立方的化尸池,但很快就被死猪堆满了,压力很大。”

一些养殖户称,根据镇政府和畜牧兽医站要求,处理病死猪要挖坑、消毒、深埋,雇人处理一头病死猪要花200元以上,而根据现行补贴政策,无害化处理只能领到80元补贴,且申领手续繁琐。很多养殖户即使不卖给猪贩,把病死猪随意丢弃到河里的也很多。

凌某是向张志强供货的猪贩之一。张志强在漳平租赁正规屠宰点场地,私自兴建了不具备生产、检疫条件的屠宰、分割生产线,大量收购病死猪肉。屠宰点一名工作人员说:“死猪每斤3至4元,病猪、老母猪等价格更高一些,只要有货,我们都收。”

(一)病死猪流向餐桌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消费者损失吗?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怎么能够避免这样的情况?除了行业自律,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一个重要手段。

(1)农产品使用安全保险

在采访中了解到,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目前相关的食品安全保险非常有限。2007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推出我国首款农产品食用安全保险,并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首张“瘦肉精”保单,为上海近三分之一的“白条猪肉”提供保额达1000万元的食用安全保障。批发市场内近80户猪肉经营户参加保险,一旦消费者购买或食用这些经营户销售的猪肉,发生“瘦肉精”中毒群体性事件,安信农保将负责赔偿。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平安财险2008年也新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针对食品制造、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为这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地址范围内生产销售食品,或在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导致销售者食物中毒或罹患食源性疾病引起消费者索赔,提供保险保障。

在供给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费率的厘定、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的经验还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产品的供给。

(3)就餐险

这款由华安保险推出的餐饮险全称是“餐饮业综合保险”,包括餐饮场所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损失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餐饮场所停车场责任保险6个险种。其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又名“食客安心保险”,是与食客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险种。如果餐饮企业投保了该险种,一旦食客就餐时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摔伤、烫伤、撞伤、电梯意外等事故,只要是属于酒楼责任,保险公司将对遇险食客进行每人最高5万元的责任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该险种将食品饮料中掺有异物、食客就餐期间财物损失等列入了除外责任,这意味着日常最常发生的纠纷还是需要食客自己面对。

特别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商、加工商可要注意了,如果在生产销售或者提供食品过程中,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等,都不在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内,保险公司不可能为厂家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埋单。一旦受害者购买有住院津贴保险,发生住院时保险公司一定会理赔。

(二)病死猪,养殖业保险能为养殖户们的财产损失买单吗?

养殖业保险指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剔除不可保风险是维护养殖业保险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对准备承担养殖业风险的保险人而言,其遵从的原则与一般的保险业可保风险的选择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养殖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养殖业可保风险带有本行业特有的特点。一般来说,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关于养殖业风险偶然性的确认,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需技术上的查验。比如,对于某些动物的承保,其个体是否健康,是否患有尚未表现的疾病,都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检验。因此,养殖业保险往往要验标承保。为此,养殖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养殖动物承保条件,以剔除那些损失可能性接近100%或已经是必然要损失的动物标的,比如,疫区内的动物,没有在当地经过驯化饲养的引进动物,都是损失可能性较大的动物标的,它们的损失风险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事故的破坏性。养殖业风险事故发生的破坏性是以损失数量来表现的,破坏性越大,则导致损失数量越多,破坏性是风险发生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没有破坏性就没有风险,没有较强破坏性也就没有人们为了防患于未然而要求保险的需求。对养殖业而言,疫病、洪水、台风等都是具有较强破坏性的风险。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达到一定的规模数量,也就不存在养殖业保险危险分散的空间和时间。

(3)风险损失的可测性。养殖业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可测的风险。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风险发生的或然性可以通过足够的统计数据以概率计算出来;二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可以通过一定的专业查勘定损技术评估出结果。一种风险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养殖业可保风险,二者缺一不可。例如,海水养殖保险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其损失总量可以通过行业总产量和国家农业部专门统计查找出来。但在实际查勘定损中,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其风险损失程度,因此,目前海水养殖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被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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