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昨天正式发布。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出台:单位缴8%个人缴4%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专家释疑
1、是否会导致公务员工资降低?
随着养老“并轨”再进一步,公务员将参加养老保险以及职业年金,根据规定,这两者的缴纳比例占到了工资的12%,这会不会使得公务员到手的工资有所降低?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后,已确定公务员要参加养老保险,人社部也宣布,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将实际涨薪300元左右。预计随着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有关部门可能还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弥补公务员因缴费而产生的新支出。换言之,预计公务员的工资将在自行缴费之后,还能基本维持之前的待遇水平,不会出现明显降低。
2、为何不允许一次性全部领取?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不能够一次性全部领取个人账户的资金。对此,杨燕绥解释,按月领取主要是考虑到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设定。只有按月领取,才能体现出养老保险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在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目的。反之,如果允许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这将使职业年金成为一种零存整取的储蓄,使其丧失了社会保险的功能。
3、为何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
办法提出,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只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对此,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教授解释,当前在一些未实现养老金省级统筹的地区,个人在省内的地市间转移养老保险,也是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转移单位统筹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地方财政在单位统筹部分的补贴额度并不一致。职业年金与此类似,受筹资来源的限制,各地间的财政补贴额度预计也会存在差异,因此有关部门才明确了职业年金只有个人账户资金才可以随同转移。不过,如果今后我国社保制度完全实现统一,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也可能转移。
4、是否会拉大与企业职工差距?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替代率远高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的问题。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后,就会拉大其与职工养老待遇的差距。例如一些效益好的外企和国企,其部分职工月薪可能达到数万元,不仅在职时工资远高于公务员,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高,退休待遇也要高于公务员。因此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与职工养老待遇的差距,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以及是否建立了企业年金均有重大关联。
5、是否会引发更多公务员跳槽?
业内人士表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需要自行缴费参加社保以及职业年金,这从制度方面已经拉近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距离,为人才流动提供了更好的基础条件。
此外,目前我国社保制度还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如在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各地统筹层级尚不一样。而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不共用基金统筹的问题。但预计5到10年之间,我国社保制度将逐步趋向统一,统筹层次会基本趋同,因此各种人才间的流动也会更加普遍。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进行完善,而作为社会一体,养老制度的最终受益者,我们自身的保险规划也应该完善,对此,沃保小编推荐一款养老年金保险,让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障双管齐下!
华夏人寿《两全其美》重疾+养老保险计划
险种特点:
生命尊严 身故赔付无等待期
二次赔付 国内首创重疾保障两次赔付
满期给付 有病治病 没病养老
高性价比 花更少的钱获得更高的保障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所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公司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确定。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算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五、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