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初夏的一天傍晚,金山区的一处公路上,两辆轿车呼啸驶过。突然,两车发生碰撞,车中一名女子当场死亡。因交通肇事罪获刑的驾车男子在给予死者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不应保障非法行为,更不应鼓励犯罪行为。故飙车行为所致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免赔。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
2013年6月8日晚,范某与沈某相约一起飙车,宋某和王某分别乘坐两辆车的副驾驶位置。
在定好飙车路线后,他们开始沿途竞驶,车速很快。当两车南向北驶至金石北路13.6公里处时,范某车速高达108公里/小时,沈某车速高达90公里/小时。而这一区域全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
在互相追逐时,两车发生碰擦,失控后又碰撞行道树,造成范某、沈某、宋某受伤,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沈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王某无责任。由于两人的行为还触犯刑律,去年6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
事故发生后,范某、沈某与王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其中,范某合计赔偿36.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尚需支付32.5万元。之后,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范某胜诉。“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故意犯罪行为,属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判定保险公司免责
范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案外人陈阿妹名下,保险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其中,保险免责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为范某所实施的飙车行为,这种行为是有意为之的不必要行为。而且,作为合格驾驶员,范某应当知晓这种行为导致损害的可能性极大,对保险标的物及他人亦具有高度危险性。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符合系争保险合同的约定。
同时,范某已受到刑事处罚,故可认定其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性。如对这种行为仍给予保险保障,不但将导致鼓励犯罪的后果,还将使系争合同的合同目的变为保障非法行为。故依照遵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系争损失予以赔付。
综上,合议庭驳回范某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余元由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