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4年末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赋予了广西保险业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新定位和职能。以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推动保险在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上服务好经济社会全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社会福祉;有利于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激发社会创造创业活力;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区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还存在覆盖面不够宽、区域特色不明显、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认真扎实做好工作,推动保险业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一)推动保险支持扩大投资。加快建立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与保险资金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和项目推介服务平台,完善财政贴息和奖励政策,围绕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投资领域,进一步加大引进保险资金的力度。加强与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全面战略合作,拓宽政保合作领域,提高合作层次,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环境。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区重大项目、重大产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
(二)推动保险助力外贸增长。完善支持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务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区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境外园区以及农产品、机电产品等主要商品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中小出口企业海外信用风险保障政府支持计划,降低中小出口企业投保门槛,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充分运用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促进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鼓励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加快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速度,缓解资金压力。研究制定自治区“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保险相关配套政策。
(三)推动保险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出台中小微企业保险发展政策,用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鼓励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重点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增信作用,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贺州等地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6年实现全区各市全覆盖。试点地区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建立“政银保”风险共担机制,对参保企业可结合实际给予保费补贴或银行贷款贴息。
(四)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加快我区科技保险发展,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供保险支持,促进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加快推动在区内主要国家级科技园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到2017年逐步扩大至全区各市。围绕自治区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旅游保险,为重点旅游项目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增信、融资等一揽子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鼓励企业积极运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国家支持政策,提高国内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大力拓展国内市场。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完善消费金融体系,促进消费扩大和升级。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将保险行业作为创业和就业的平台。
三、推进保险创新发展,支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围绕打造沿边开发开放升级版,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建设沿边跨境保险示范区,推动保险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我区先行先试。建立跨境保险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国与东盟、东亚、南亚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项目投资、车辆过境、货物运输、劳务用工、旅游休闲等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建立跨境保险对话协调机制。支持保险机构设立跨境保险服务网点,提升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探索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一)推动农业保险提质扩面。拓宽农业保险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到2020年我区农业保险发展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稳步扩大糖料蔗、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等大宗农产品的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愿保尽保。适应农业生产风险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性,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增强保险方案的科学性。建立农业保险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根据自治区农业产业政策、生产成本和灾害风险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开展农业灾害风险区划,逐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和费率的区域差异化。将农业保险与良种良法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整合等农业产业化政策相结合,引导和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协调和联动,发挥政策合力,扩大政策成效。
(二)支持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制定出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蔬菜、茶叶、花卉、果树、苗木和畜牧、水产、桑蚕等地方特色种养业保险,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扩大现有烟叶、肉鸡、肉牛、水果保险试点范围。针对糖料蔗、生猪、近海养殖等广西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产量保险试点,丰富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加大对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保障力度,帮助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发展订单农业保险,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三)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继续实施全区农房统保工作,不断提升保障程度和服务水平。探索依托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分系统,积极开展面向农户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保险+信贷”等增信类保险服务,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引导金融资源要素向农村配置。积极发展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提升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加快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部、农村保险服务站等基础网点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行政村的全覆盖,打通农村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推动商业健康保险深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大病保险,到2015年实现大病保险全区覆盖,不断完善筹资测算、医疗费用联合管控、考核评估等运作机制。开展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试点,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符合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探索城乡基本医保合一新途径。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补充型健康保险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扩大支付范围改革途径。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转制改组。
(二)创新养老产品服务。支持各类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实现广西政策与国家政策接轨,建立厅际沟通机制,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争取国家支持,适时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建立完善特殊群体风险保障制度。适应国家计生政策调整,巩固发展广西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加大对失独老人、失独家庭的保障。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方式,为低保户、五保户等低收入人群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意外伤害综合保障,积极开展面向留守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保险,创新民政救助机制,兜住民生底线。探索将小额保险与扶贫开发机制相结合,加大保险扶贫工作力度。
六、加快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推广应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各类责任纠纷,提高矛盾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化解医患矛盾纠纷。鼓励医院引导患者投保医疗意外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医疗风险分担及损失补偿机制。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探索利用排污费进行保费补贴等方式,调动涉污企业投保积极性。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引导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向公共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积极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火灾高危单位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在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做好校园方责任险统保工作,提升保障额度并将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保障范围,健全校园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发展。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在重点工业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治安保险和社区综合保险试点,建立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
七、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
(一)运用保险机制健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各级政府优化财政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结构,加大政府购买灾害保险服务的力度,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落实灾害救助责任。支持保险业积极参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工作,各级政府应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
(二)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农房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并逐步扩大至城镇居民住房。探索运用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风险转移手段应对台风、洪水、干旱等我区常见重大自然灾害。
八、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一)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完善鼓励政策,加大“引保入桂”工作力度。吸引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中心、信息中心、培训基地,支持经营水平高、服务有特色的保险公司在我区开设分支机构,增强保险市场活力。争取设立地方人寿保险法人机构、专业性保险法人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推进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区内已有保险法人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综合实力。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南宁营业管理部升格为省级分公司。探索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保险互助社等新型保险组织。优化保险服务网点的区域布局,延伸保险服务触角。稳步推进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社团组织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实施行规行约等方面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实现农业生产基础信息、灾害信息、征信信息与保险信息的整合,提升农业保险经营科学性和规范性。搭建中小企业保险服务平台,实现与工业、科技、商务、银行等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基础数据平台相对接,提高中小企业保险的服务和经营水平。建立完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保险行业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为群众提供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等便民服务。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学生实习基地,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三)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课程体系,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应用保险机制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的意识及能力。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媒体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促进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有效提升。推进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
九、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一)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完善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与诉讼、仲裁对接机制。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提升消费者服务满意度。
(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筑牢风险防范底线。强化反保险欺诈执法合作,严厉打击保险欺诈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完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支持政策
(一)加强部门协作。将保险纳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打造北部湾经济区升级版、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新型城镇化等我区战略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当中,增强各级各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加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多层次联动监管格局,促进行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的协调统一。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机制。
(二)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供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等服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三)完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扶持激励政策。对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通过政府奖励等形式适度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对在广西设立机构和投资项目的保险公司在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引进保险资金项目业主给予适度贴息,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突出的政保合作项目和保险创新业务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保险集团公司的优秀干部到地方政府挂职交流。
(四)加强养老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对于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机构的,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自治区审核、批准、备案且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保险机构投资的其他养老服务产业用地,原则上由所在市县予以落实。加强对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五)完善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用好用足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对自治区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现代林业示范园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予以适当倾斜和重点保障,突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政策导向。建立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结合财政实际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自治区通过“定向补贴”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支持,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贴。
各级各部门要提升对保险功能作用的认识,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险行业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创新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培养人才队伍,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