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刘女士的店铺被停在门口自燃的车辆引燃,店面和店内的货物全部被烧毁,而车辆的所有人是刘女士的儿子小江。近日,本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案例
去年8月的一天,小江来到母亲刘女士的店里,将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停在了店门口。从当天下午开始,车一直就停在那里,第二天下午,车辆突然自燃。“烧了三间房,我承租了两间,相邻的一家店也被烧了。”刘女士说,不光是店面,店里的货物也全被烧毁。
“后来把烧了的货都卖了废品,装了八个三轮车呢。”统计过损失后,刘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35万余元,“一共的损失应该有50多万,但是有一些样品没有进货票据,有些票据放在店里也被烧了,我就没主张。”
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这场火灾的起火点在车辆的发动机舱内,起火可以排除人为因素,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同意刘女士的请求,现场的照片显示,车辆的左侧轮胎没有被烧毁,而靠近店铺一侧燃烧痕迹较重。店铺的烧毁情况远比车辆严重,而消防支队仅仅对车辆的起火情况做了鉴定,“我们认为不排除店铺内起火的可能性”。但在申请复议时,保险公司被消防支队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驳回。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主张的金额也过高,在派出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之后发现,店铺已经烧得面目全非,技术人员没法确定实际价值,“估计损失只有几万块钱”。
保险公司称,小江实际是在刘女士的店铺工作,刘女士提供的送货单抬头也有小江的名字。而且送货单并不是正式发票,也仅仅是货物入库的凭证,究竟库存量是多少无法核实。“库房毕竟只有20平方米,一个门店能存多少货?”
在休庭时,保险公司称,如果小江是店铺的经营者,根据保险合同,小江就不是合法的“第三方”,不符合保险的赔偿条件。而如果小江确实与店铺没有经营关系,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表示,由于案情复杂,需要去消防部门和现场核实取证,案件暂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