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尽管世界500强企业有80%设立了自保公司,在我国目前却仅有2家。随着中石油自保公司的成功试点,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公司的筹备完毕,越来越多的国字号大企业正在谋划成立自保公司,而趋于宽松的监管环境,给了他们“自保”更加充分的理由,以及更多的发展期待。
第二家自保公司将诞生
“2014年中石油自保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4亿元、利润2.44亿元,全面参与了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保险统筹管理,实现保费1.56亿元,承接了10个国家的15个保险项目。”日前,在第二届中国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于毅波表示。
作为我国内地首家自保公司,中石油自保公司的运营情况备受关注,其发展模式正被多家大型企业研究。2014年是其运营的第一个年度,用于毅波的话说“交上了一份较为满意的答卷。”
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透露,内地第二家自保公司——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筹备,并做好了开业准备工作。
另据了解,上海、广东等地都有大型国字号企业正在谋划成立自保公司,并进行了前期研究。不过,保监会发改部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有意成立自保公司和感兴趣的不少,但目前除了中石油自保公司和中国铁路自保公司,还没有其他企业递交正式的筹建申请书。
自保魅力何在?
“成立自保公司最大的动力来源于需求。”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郑艺表示。那么,企业成立自保公司的需求何在?统筹管理风险和财务运作两大核心需求。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郑艺表示,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业务较多的企业,成立自保公司是可行的选择之一。通常情况下,自保公司参与国内项目风险管理的模式与一般商业保险类似;参与海外项目风险管理的操作模式为:自保公司与有全球服务网络的商业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后者代出单,然后通过再保回分的方式实现保费回流,从而实现对集团风险的统筹管理。在国际业务中,自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有较大的合作空间。
从产品开发的角度看,自保公司可以提供商业保险市场上没有的或者价格奇贵的保险产品,做到风险与保费匹配,同时可为企业量身定做产品。这种自由度可以使自保公司更好地发挥风险融资功能,既无需付出高额保费,又能有效转移企业风险。
从财务运作的角度看,业内人士指出,企业投保自保公司的产品,除了一些手续方面的费用,保费基本是“左兜掏右兜”的事儿。即,企业花钱买了保险,但保费收入也归属于自己成立的自保公司。同时,自保公司还可以做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可以接受标的为母公司的分入业务,经营得当将给投资企业带来可观利润。
也正因如此,80%的世界500强企业都设立了自保公司,尤其是在业务范围覆盖全球多地的企业更是青睐“自保”这一方式。
监管将扩业务松投资
为促进自保公司的发展,中国保监会2013年年底发布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王祖继表示,在此基础上,保监会还将出台支持政策,给自保公司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一方面,将进一步扩大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凡是经济合同中列明要母公司基金、控股子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业务,自保公司均可以承保,以切实满足母公司统筹风险管理需求。
在传统概念中,自保公司是指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于毅波也表示,从中石油自保公司运营一年的情况看,目前自保公司的产品仅替代了部分商业保险,而非商业保险无法替代。“对创新保险产品甚为严格的审批制度使得自保产品尚无法实现商业保险无法实现的功能。”他表示。
另一方面,将研究在“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给予自保公司更多便利,包括不缴纳资本保证金、将自保公司保费的自留部分提高至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6倍等,实现与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于毅波表示,在公司运营中体会到一些政策限制,例如,“单一危险单位自留额不能超过资本金的10%”的规定,会导致回流到自保公司的保费也须转移出去,无法真正自留。同时,再保分入20%限额的规定,不利于自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合作关系。他希望这些问题在今后出台的监管政策中能得以解决。
此外,中国保监会还在考虑允许自保公司在境外设立与自保业务相关的全资保险类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自保公司风险保障和资产管理的双重功能,这也将有效解除对自保公司投资渠道及资本金使用方面的限制,利于回流资金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