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车在工地砸伤人 第三者责任险不赔

沃保整理
2015-01-31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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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14时许,浙江金华市马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起重车,在某工地上进行桥梁板吊装作业中,因部分支腿(平衡杆)未完全打开发生侧翻,起重车吊臂砸倒工地路边的广告牌,广告牌砸伤了徐某某,造成徐某某九级残疾。因肇事起重车在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车主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导读:2012年11月1日14时许,浙江金华市马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起重车,在某工地上进行桥梁板吊装作业中,因部分支腿(平衡杆)未完全打开发生侧翻,起重车吊臂砸倒工地路边的广告牌,广告牌砸伤了徐某某,造成徐某某九级残疾。因肇事起重车在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车主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为驾驶员徐某操作不当所致,不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各方无法解决纠纷,徐某某将徐某及施工方、承包公司和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诉至建德市人民法院,要求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在庭审抗辩阶段,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从保险条款出发,援引众多法律条款,与原告方进行了有理有节的抗辩。最终,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被保险起重车是在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已就该‘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被告徐某已签字确认上述条款。本案事故系起重车部分支腿未全部打开而导致侧翻造成原告受伤,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对第三人即徐某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裁定由被告徐某承担75%赔偿责任,承包方承担15%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0%责任。

 

被告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中,徐某极力主张“责任免除”说明书上的名字非本人所签,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对责任免除未尽告知义务。

 

为证明事实,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随即向法院提供了有徐某签字确认的《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原件一份。法院准予徐某提出的字迹鉴定申请,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这时上诉人徐某却撤回鉴定申请。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先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后又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说明“责任免除”说明书上徐某的签字是真实的,也证明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已就涉案车辆的保险免责情形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根据徐某和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该负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2015年1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徐某要求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支付保险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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